29日,学者李泽厚通过微信公众号“刘悦笛”发表声明,称自己从未出版过《美的哲学》一书,以后也不会有,“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三卷图书,既未通知他,也不知是如何选择、安排、改动、删窜的,因此他不予承认,也不负任何责任。”
随后,李泽厚又进行了补充声明。他解释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三卷图书,均为其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旧作,篇章版权已归属台北三民书局,但未经作者同意,改窜书名及篇章内容,并不能如实表达他的观点和看法。
作为中国当代最重要的美学家之一,李泽厚出生于1930年,早在1950年代就成名于学界,其代表作《美的历程》等影响了许多人。李泽厚的声明一出,在社交媒体和知识界产生诸多猜测。
但今天下午,一则落款为京贵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系贵州出版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的声明在坊间流传,声明中写明此次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三本著作《美的哲学》(原名《美学论集》)《我的哲学提纲》《走我自己的路》“上述作品出版时的书名和内文,是经过授权方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
这起纠纷究竟谁之过?
目前,这三本书在当当网销售,当当出版的首页还以banner形式进行宣传,称之为所谓“美学四书之遗珠,四十年首度重回大陆”。但在其它图书销售平台未见有售,豆瓣读书也未见到相关条目。据了解,此次出版的三本图书中《美的哲学》一册原名为《美学论集》,该版《美的哲学》与1980年7月上海文艺出版社版本的《美学论集》出入并不大,仅做了个别篇目的删减,但内文是否有所更改、调整暂不知晓。
刘悦笛还表示,李泽厚当年与三民书局签订的合同他没有亲眼看到,修改权是否可以转让或者是否已经转让他并不知情,但是他认为:“这是一个情理合一的问题,在中国处理很多事情既要合情又要合理,现在我们不知道前提是什么,假定修改权并未转让的话,那么出版社所做之事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如果确定修改权已经转让,这个事情也显然是不合情的。中国人讲情理结构,哪怕在这件事上他们有修改权,我觉得无论是三民书局还是贵州人民出版社,事先知会一下作者都是必要的。”
对于李泽厚所提出的《美的哲学》一书的问题,有资深出版人士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此书名是不是三民书局所同意的,还需要根据李泽厚当时与三民书局签订的协议是否允许重组内容、和新拟书名才能判断此次出版方是否有过错。类似李泽厚这样的纠纷不是第一次了,“说白了就是他不认当时卖断的账了,闹过几次了,不过官司都输掉了。”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该案系在台湾地区审理的案件,其裁判依据、理由均涉及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著作权(版权)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是属于作者、不能够转让的,但法律允许作者授权他人修改。如果李泽厚先生在合同中授权出版社修改,那么出版社是可以进行修改的;如果出版社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修改,则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出版社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另一位法律人士介绍,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修改权就属于人身权。人身权原则上买不断。况且法律上也没有“买断”这个定义。一般通俗说的“买断”,指的是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改编权、汇编权等等。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从媒体报道和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多年前,李泽厚已经将自己全部著作财产权(中文版)永久转让给台湾三民书局了,但不包括修改权等人身权,所以,三民书局是李泽厚作品的著作权人,严格来讲,应该是李泽厚作品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持有人,有权授权大陆出版社李泽厚作品中文出版权。但是,京贵文化公司发表的声明的第一句话:台湾三民书局拥有李泽厚作品全部著作权,并不不严谨。所以,贵州人民出版社虽然获得台湾三民书局的授权,有权出版李泽厚作品,但未经李泽厚本人授权,即对其作品名称进行修改,应该是侵犯了李泽厚的修改权,李泽厚有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精神损害赔偿。至于,贵州人民出版社是否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看李泽厚本人是否追究了。
在张洪波看来,著作权包括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也包括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财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但人身权不能转让。出版单位应该签订严谨的出版授权合同,应该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出版行为,合同中未明确授权的权利,还在著作权人手中,超出合同授权范围,就容易侵犯著作权,进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图文综合自凤凰网文化、北青网、澎湃
编辑:许旸
责任编辑: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