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祝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上海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周重要内容之一,今天(4月22日),上海市版权局对外发布了2018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
十大版权典型案例如下:
1、“CATIA”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
2、真彩公司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行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4、陈某等人系列侵犯著作权案;
5、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电影作品案;
6、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7、葫芦娃游戏形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浦睿公司、湖南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9、某泵业公司侵害某中德合资企业产品说明书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上海海关查办侵犯足球世界杯相关著作权侵权系列案。
这十大案件从性质上划分:其中刑事案件2件、行政处罚案件2件、民事案件6件。从侵权作品类型上划分:文字作品侵权2件、影视作品侵权2件、网络游戏作品侵权1件、破坏技术措施侵权1件、美术作品侵权3件、软件作品侵权1件。
业内人士分析,总体上看,2018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突出体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1、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更加精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复制行为的定性更精准。如李某侵犯著作权案,该案对于准确把握复制行为、正确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解决类似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查处结果也彰显了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二是对侵权赔偿额认定更合理。如“CATIA”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该案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努力实现侵权损害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切实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积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和发展创新的营商环境。
2、积极探索新兴行业版权执法,收获有益经验。如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对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电影作品案的查处中,面对新兴行业对版权执法带来的挑战,迎难而上,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固定证据、情节认定等难关,依法及时作出了行政处罚。该案的有力查处有效维护了新兴行业版权市场秩序,也为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合法经营提出要求、明确标杆。
3、对传统行业版权保护的指引作用更有效。如图书出版机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该案涉及著作权人、出版机构、文化传播公司等多类法律主体,亦包含了著作权许可、图书发售等多重法律关系。实践中,各方可对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发行成本分摊、图书销售盈利分配等予以灵活约定,这一方式具高效性,但履约中的不规范、不严谨操作,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本案的判决对于明晰出版从业主体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的边界、提升行业规范运作意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4、遵守版权国际条约,实施同等保护,提升我国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如李某侵犯著作权案、上海海关查办侵犯足球世界杯相关著作权系列案等,针对涉外案件查处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执法部门之间主动加强沟通,统一认识,提高办案效率,并依法作出查处结果,受到国外权利人的高度认可,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以及上海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城市的信心与能力。
十大案例具体介绍
“CATIA”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系计算机软件CATIA V5 R20的著作权人。达索公司曾因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于2017年2月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8套,期间达索公司与知豆公司达成和解,并与达索公司的授权代理商签订了正版软件采购合同,行政机关因此对知豆公司依法减轻作出行政处罚,但知豆公司并未按约支付软件采购款。同年11月,达索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过程中,法院经知豆公司同意,采取确定抽查比例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根据所抽查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比例推算经营场所内所有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数量。经清点,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其中抽查的15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达索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知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1,800余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知豆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知豆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达索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同时考虑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知豆公司的侵权期间、安装侵权软件的计算机数量,以及知豆公司在被行政机关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仍扩大侵权规模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数额,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审判决后,知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CATIA系列软件产品是世界上最常用的产品开发系统,广泛应用于汽车、航空航天、电力与电子、消费品和通用机械制造等领域,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市场认同度。在案件处理中,上海法院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努力实现侵权损害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切实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积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和发展创新的营商环境,体现了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和实践努力。同时,人民法院也通过本案裁判倡导市场主体全面使用正版软件,推进市场主体软件正版化工作,尊重软件开发者的劳动和付出,提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真彩公司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行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腾讯公司系视频内容提供商,通过授权取得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并通过设置片前广告、暂停广告以及会员制度等方式收取广告费。经鉴定,腾讯公司采取了针对其视频剧集播放地址的技术保护措施。真彩公司“千寻影视”播放器播放的“北京爱情故事”跳转链接至腾讯视频,但播放这些视频时没有片前、暂停广告。腾讯公司认为,真彩公司构成破坏技术措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真彩公司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对涉案作品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真彩公司在其“千寻影视“软件上播放了涉案电视剧,该视频链接于腾讯公司,但其无法向一审法院展示使用何技术手段绕开腾讯公司的加密措施直接通过该软件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应当承担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真彩公司的行为在专门法中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由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一审判决真彩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元(含合理费用6,000元)。
一审判决后,真彩公司不服,认为其仅仅提供单纯的信息检索和链接服务,不直接提供视频的播放,主观上没有过错,依法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故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真彩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作评价。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即使上诉人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链接,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存在并不能够当然得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论。在腾讯公司未实施将涉案作品置于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行为的情况下,真彩公司虽然实施了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但仍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腾讯公司系合法授权的网站,在腾讯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真彩公司提供链接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因此,真彩公司的行为未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破坏权利人为涉案影片采取的技术措施,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客观上导致作品传播范围的扩大,且屏蔽了页面广告、片前广告等内容,给被上诉人造成经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虽然著作权法并未为权利人设置技术措施权,但其对于禁止破坏技术措施有着明确的规定,可以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权利人通常主张该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不正当竞争,较少单独以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的权利人在主张上述两项侵权行为的同时单独针对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了诉讼主张。本案的一审判决明确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规则,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可以从权利人设置了技术措施、侵权人实施了设置链接播放作品的行为、侵权人未对其采取何种方式避开技术措施提供反证等三方面进行考量。本案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指出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上诉人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链接,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存在并不能够当然得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论。与认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可能面临的实践争议以及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相比,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有关技术措施的规定禁止深层链接行为,是对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准确适用,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有效的救济,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机动战士高达》系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创作的作品,后株式会社万代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立体的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日本株式会社万代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株式会社万代销售的《雪崩能天使》《蓝异端》等高达玩具原作品及仿制模版、图纸的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陇中路海达玩具厂内生产、复制上述高达玩具,并冠以“龙桃子”品牌销售给林应达(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共生产《雪崩能天使》玩具28880个(单价人民币111.8元)、《蓝异端》玩具3256个(单价人民币73元)、《独角兽》玩具2000个(单价人民币165.2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79万余元。2017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的上述玩具厂内扣押《蓝异端》玩具3256个、生产模具3套。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李某生产的上述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2018年6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被告人李某上诉,2018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作为2018年度国家版权局重点挂牌督办案件,该案涉及立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专业性强。犯罪分子在其生产的玩具产品中夹杂一些自己设计的零部件来掩盖侵权事实,作案手段隐蔽。准确把握复制行为的本质是办理该案中的关键问题,也是能否准确打击刑事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在本案中,司法机关重点论证了李某生产的 “龙桃子”玩具未脱离《机动战士高达》系列拼装玩具作品躯干结构、整体造型的基本特征,虽然在武器、背包上存在细微差别,但并没有体现行为人创作的个性化特征,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内部零件及拼接方法并不影响体现在外部的立体艺术造型,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行为。该案对于准确把握复制行为、正确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解决类似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查处结果也彰显了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此外,该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著作权保护案件,通过严格遵守《伯尔尼公约》等版权国际条约,实施平等保护,彰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以及上海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城市的信心与能力。
陈某等人系列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17年6月初,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经基础工作发现,陈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大肆生产印有冰雪奇缘卡通图案的箱包,通过“大途旗舰店”、“垄垒箱包专营店”、“大途箱包”、“垄垒箱包”、“大途箱包工厂”、“地平线箱包工厂店”等6家天猫、淘宝网店大肆对外销售。经查,2015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迪士尼3D动画电影《冰雪奇缘》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未经《冰雪奇缘》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徐某、孙某生产并对外销售带有“冰雪奇缘”卡通图案的拉杆箱,共计2891件。陈某等人合谋约定,由徐某负责提供带有“冰雪奇缘”图案的板材,孙某负责将板材压制成箱包,陈某负责租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景洪路2689号的仓库作为仓储,并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
2018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利用迪士尼知名动漫作品实施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件。该案被告正是利用了《冰雪奇缘》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功实施侵权行为。该案成功查处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思路与实践,即除了商标权等保护外,还应考虑从著作权角度加强保护。该案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重拳出击,更应体现组合拳优势,要依法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最有力、最合理的保护。
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电影作品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当事人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起经营客户端软件“3D播播VR”,未经权利人许可,供用户从当事人经营的“3D播播VR”网下载并安装后,利用当事人客户端软件搜索、浏览、观看《环太平洋2:雷霆再起》等25部电影作品。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本案中侵权电影作品数量较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电影作品的行为予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履行将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交至银行代收机构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VR头显的内置移动软件版权侵权依法进行查处的案件,属于对新兴行业的探索性执法,充分反映新技术背景下,版权执法面临的挑战。本案执法人员迎难而上,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固定证据、情节认定等难关,依法从重作出了行政处罚,显示执法部门对打击盗版的决心与能力。同时,该案有效维护了新兴行业版权市场秩序,也为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合法经营提出要求、明确标杆。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公司)系《许巍—爱如少年》等涉案专辑的录音录像制作者。2013年5月29日,原告步升公司在“EasyTV(天天看)影视资讯频道”网站(www.ttsee.cn)上,通过网页上均设置了“迅雷下载”键,点击“迅雷下载”键下载涉案专辑。上述迅雷地址经过转换,均显示以“http://211.167.105.15”开头的IP地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单显示,该IP地址2008年3月31日至2014年12月2日的报备单位与分配对象均为东方有线公司,分配使用状况为自用。步升公司认为,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未经许可,通过“EasyTV(天天看)影视资讯频道”网站向公众传播涉案专辑,严重侵犯了其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步升公司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东方有线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音乐专辑的内容,对步升公司主张东方有线公司侵害了步升公司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请,不予支持;东华公司通过其“EasyTV天天看”网站帮助了侵权内容的传播,构成帮助侵权,故判决东华公司应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71,300元及步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8,300元,合计79,600元。一审判决后,步升公司和东华公司均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EasyTV(天天看)”网站并非通过迅雷软件在互联网上根据关键词抓取并下载获得涉案侵权内容,而是利用链接技术及迅雷软件,有目的地将用户指向“211.167.105.15”这一固定的IP地址获取侵权内容。“EasyTV(天天看)”网站与“211.167.105.15”服务器系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专辑。东华公司与东方有线公司应对“EasyTV(天天看)”网站与IP地址为“211.167.105.15”的服务器的合作提供行为共同承担责任,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43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43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1,3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8,300元,合计79,600元;四、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2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利用迅雷软件下载侵权内容的行为认定及网络服务器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本案看似为东华公司提供搜索链接,东方有线公司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利用第三方迅雷软件进行下载。但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并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可以认定所谓的搜索链接及第三方软件下载,只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手段,不影响设置链接的网站及其所导向的服务器的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对于深入分析鉴别各类技术手段,准确把握网络接入服务商与网络公司合作向用户提供侵权内容的行为性质,提供了从技术方面的解决方案和法律方面的裁判思路,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导向。
葫芦娃游戏形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美影厂系知名动画片《葫芦兄弟》的权利人,享有七个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被告中青宝公司委托被告跳跃公司开发涉案游戏《300英雄》,约定游戏的软件著作权归中青宝公司享有,独家运营权由跳跃公司享有,后中青宝公司将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跳跃公司。涉案游戏中的战士娃、猎人娃、牧师娃、骑士娃、术士娃、法师娃及盗贼娃七个角色形象以及战士娃皮肤与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星游公司运营的电玩巴士网站对涉案游戏进行了宣传推广,或直接以葫芦七兄弟指代涉案游戏中的前述角色,或明示前述游戏角色即为葫芦七兄弟,并使用了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部分情节。美影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中青宝公司、跳跃公司、星游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影厂系涉案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因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与葫芦娃美术作品在具体构图设计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可以认定系在葫芦娃美术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的再创作,但鉴于两者在具体设计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该差异亦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使得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相较于葫芦娃设计构成新的作品,故认定构成对葫芦娃作品改编权的侵犯。电玩巴士网站中的宣传内容已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造型与美影厂葫芦娃角色形象具有一定的关联,游戏角色造型的制作使用已经美影厂许可或者游戏与美影厂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在游戏的开发过程中对于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战士娃皮肤的设计使用侵犯了美影厂对葫芦娃角色形象享有的改编权;在涉案游戏的运营过程中,以及与星游公司对于涉案游戏的宣传推广过程中对于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战士娃皮肤的使用,侵犯了美影厂对葫芦娃角色形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星游公司共同实施了前述宣传行为,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中青宝公司、跳跃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2.6万元,星游公司对于其中的7.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知名美术作品葫芦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均在于涉案网络游戏中的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是否侵犯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尤其涉及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复制权与改编权的边界认定问题。二审判决明确了,因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与葫芦娃美术作品在具体构图设计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可以认定系在葫芦娃美术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的再创作,但鉴于两者在具体设计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该差异亦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使得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相较于葫芦娃设计构成新的作品,故认定构成对葫芦娃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并在此基础上对三名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充分阐述。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动画影片人物角色形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浦睿公司、湖南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叶肇鑫从2008年10月开始构思创作以“细说昆曲”为主题的昆曲艺术讲解纪录片《昆曲百种 大师说戏》(以下简称《说戏》),后原告又以纪录片为蓝本,将纪录片改编为以《说戏》作为书名的五辑配套图书。2013年4月5日,原告叶肇鑫以自费独资的身份,与被告浦睿公司签订《出版协议》,由浦睿公司提供《说戏》的光盘、图书的生产、出版和发行等服务工作,被告浦睿公司将复制发行权转授予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未经原告授权许可,超出原限定发行数量,擅自再版、发行《戏说》产品,被告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为上述侵权作品提供资金支持,并在产品封面处印有“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标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三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并就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作为一家专业出版机构,在明知被告浦睿公司仅为转授权人的情况下,并未对著作权人与转授权人之间的权利约定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超出合同授权权限,发行带有“国家出版基金”字样的图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浦睿公司在转授权后,未对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是否按约履行合同进行合理的、基本的提示和督促,不但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也有侵权行为,与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就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出版基金办依据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立项,已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浦睿公司、湖南电子音像出版社超出授权数量范围的出版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昆曲百种 大师说戏》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对原告叶肇鑫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著作权人自费出版图书过程中,因出版机构超越著作权人约定发行数量,擅自出版图书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中,法院在对涉案作品性质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出版合同履约过程,包括预购发行模式、财务决算情况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认定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超越合同授权权限,发行带有“国家出版基金”字样的图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浦睿公司在转授权后,未对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是否按约履行合同进行合理的、基本的提示和督促,与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就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出版基金办依据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立项,已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
图书出版涉及著作权人、出版机构、文化传播公司等多类法律主体,亦包含了著作权许可、图书发售等多重法律关系。实践中,各方可对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发行成本分摊、图书销售盈利分配等予以灵活约定,这一方式具高效性,但履约中的不规范、不严谨操作,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本案的判决对于明晰出版从业主体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的边界、提升行业规范运作意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某泵业公司侵害某中德合资企业产品说明书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某中德合资企业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涉案产品说明书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某泵业公司在专利申请书及其公司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某中德合资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某泵业公司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产品说明书中的文字、图形和照片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使产品涉及的技术是公知技术,也不妨碍对该项技术及其产品的说明表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某泵业在专利申请书中使用的文字和图形,以及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图表与涉案说明书中相应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某泵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内容系其自主创作或经合法授权,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某中德合资企业主张某泵业公司将其技术方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不予认同,因某中德合资企业已就上述行为以专利申请权纠纷起诉,生效判决业已对此作出判定,无法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额外保护,某中德合资企业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不成立。法院判决:某泵业公司赔偿某中德合资企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6,000元。一审判决后,某中德合资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具有一定的智力创作性,但著作权法对于“创造性”并未设置明确的标准。涉案说明书中的文字内容虽然是对产品部件的阐述,但已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即使其中涉及的技术是公知技术,也不妨碍对该项技术及其产品的说明表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毕竟同一种技术和产品可以通过不同种方式进行表达,其中的独创性部分正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然而,产品说明书中承载的产品技术方案本身受专利法规制,在专利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一行为即使未得到专利法保护,也不能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得到额外保护。本案判决对明确产品说明书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以及对产品说明书的侵权行为应当以何法律关系予以规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于准确把握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上海海关查办侵犯足球世界杯相关著作权侵权系列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每逢重大的世界性体育赛事,与赛事相关产品是广大体育迷们热衷追捧的焦点,但往往也成为了假冒盗版分子关注的目标。2018年6月,第21届世界杯足球赛在俄罗斯举办,针对赛事前后假冒盗版行为高发的情况,上海海关积极应对、主动作为,适时启动保护世界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尤其重点加强对赛事相关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在海、空、邮等多个渠道查获出口南美洲、亚洲、欧洲、非洲等地,侵犯著作权商品6批,共计2.5万余件,价值合计约人民币24万余元;分别在邮递渠道成功查获发往俄罗斯的 “大力神杯”侵权复制品,在海运、空运渠道,连续查获与俄罗斯世界杯官方比赛用球“电视之星”同款的侵权足球等多起典型案件,获得了国际足联和赛事相关赞助商的高度评价。
2018年期间,上海海关先后对出口侵犯著作权货物的当事人做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针对重要活动或重大赛事期间侵权高发的情形,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上海海关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多元化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对内集中优势执法资源,汇集通关、监管、风险管理等多部门分工协作、联合行动,形成打击合力;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执法部门的紧密配合,提升打击的深度和广度。本系列案件中,上海海关通过专项行动有力保护了俄罗斯世界杯的相关著作权,积极推动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其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动执法程序,是以知识产权完成海关备案为前提的。为提升打击成效,赛事之前上海海关主动联系国际足联以及世界杯相关赞助商,提供赛事期间开展海关保护的最佳方案,协助企业向海关总署申请完成世界杯比赛用球图案、世界杯会徽设计等多项著作权海关备案;同时针对著作权表现形式丰富,相比商标权较难查发的特点,联合权利人开展专项执法技能培训,进一步培塑现场关员对相关著作权的查缉意识,提升查缉能力和水平。此外,该系列案积极应用大数据分析理念,实现精准打击。赛事期间,为实现合法贸易快速通关和有效拦截侵权商品的双重目标,上海海关通过建立跨境贸易大数据管理平台来实现双重目标的有机统一。专项行动期间,上海海关依托大数据平台的海量数据,通过构建侵权风险鉴别数据模型,精准识别侵权高风险货物,实现短时间内连续查获多起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作者:张祯希
编辑:张祯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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