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强调青少年身心健康,保障社会知情权,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法律文件,必将终结违法违规的网络直播乱象,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向上向善和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建立有法可依的网络直播法治环境。
一、强化网络直播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按照我国现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时政类新闻是指“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新闻单位和非新闻单位利用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时政类消息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进行新闻活动。然而,目前我国从事互联网直播的平台多达数百家,其中绝大部分的直播平台不仅业务主播没有新闻资质,甚至连平台本身也不具备新闻资质。这些不具备法律资质的网络直播活动,一方面严重违反了规定,造成了互联网新闻采编和发布活动的混乱;另一方面,大量以片面追求点击量和商业效果,忽略新闻真实的“标题党”和“谣言党”充斥互联网直播市场,严重侵害了公众知情权,危害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
因此,《规定》强调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直播的“双资质”制度,即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依法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规定》针对新闻信息服务直播的传播速度和影响程度等特点,明确了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的“先审后发”制度。这就最大限度地在新闻生产端口上保证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公众的知情权,最大程度地遏制了新闻侵权和虚假新闻的不良影响。
为保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专业性和真实性,《规定》明确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直播平台的“总编辑负责制”。在互联网新闻直播“双资质”的基础上,《规定》要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平台必须设立总编辑,。在互联网新闻直播“双资质”的基础上,《规定》要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平台必须设立总编辑,。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台在总编辑负责制基础上,应保证新闻信息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这不仅包括“双资质”新闻直播平台的采编和发布新闻的过程,而且还包括转载新闻信息的真实准确,转载新闻信息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的可追溯。这就打击了“标题党”、“片面党”、“歪曲党”等严重损害新闻真实客观,侵害公众知情权的直播违法行为。
二、明确直播平台主体责任
我国网络直播实践中,广泛存在为追求商业利益,网络主播忽视法律和道德底线,以“性暗示”、“爆粗口”、“搏出位”、“靠炒作”、“猎奇”为代表低俗化和无底线的趋势,网络直播已经出现蜕变成违法违规表演的显著倾向。大量所谓的“网红”靠网民关注度,无视法律法规,大量发布虚假广告,甚至以“做电商”、“搞公益”、“组建社团”、“交友”为幌子,从事传销、网络诈骗、卖淫嫖娼、网络赌博和其他侵害网民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同时,现阶段网络平台的商业模式完全建立在“网红经济”基础上。因此,个别直播平台忽视法律和道德责任,放任甚至鼓励网络主播的违法行为,已经对产业、社会和网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后果。
针对网络直播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结合网络直播的即时性、广泛度和控制力等特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应该落实“主体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不单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对利用其平台服务产生的内容履行勤勉监管者和技术控制者责任。从这个角度讲,网络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监管制度上的责任。在直播实践中,不管是直播网站的“造人”直播、“脱衣舞”事件,或是“约架”、“群殴”直播视频,或者“盗墓”、“偷猎”直播,甚至“传销讲座”、“销售假货”、“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直播,都已经反复说明,缺乏可管、可控和能管、能控的监管制度,就无法将网络直播产业“回归”到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上来。《规定》对症下药,明确平台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信息安全制度,完善“值班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监管制度上的完善,将最大程度肃清利用网络直播的违法行为,维护网民特别是青少年受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