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任何一个封建王朝,都追求长治久安,关键的问题之一,便在于“法制”。
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西汉,也格外重视法制。
一提到“法制”,有些现代人总是不屑一顾:封建王朝有什么“法治”,不过都是“人治”而已。“家天下”的君主专制社会,确实是“人治”常胜过“法治”,但不代表这些王朝就没有“法制”,法制是一系列成熟的、治国治民的法律制度。
西汉王朝从公元前202年建立,公元8年灭亡,存国二百余年,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前期(汉高祖、汉惠帝、汉文帝、汉景帝时代)、中期(汉武帝、汉昭帝、汉宣帝时代)、后期(汉元帝以后),而西汉的法制,也因之而不同。
西汉前期:从“约法三章”,到《汉九章律》,务在宽简
秦末的乱世局面,致使百姓“十室九空”,横遭劫难。秦朝灭亡的原因固然很多,不可否认,自商鞅变法后,秦法日密日苛,“苛法”,也是激起秦帝国民变的重要因素。
公元前207年,正当项羽率大军,在河北巨鹿与秦军劲旅章邯部鏖战之时,刘邦则剑走偏锋,率领自己的嫡系部队,“攻武关,又与秦军战於蓝田南,因大破之。又战其北,大破之。先诸侯至霸上”。
此时,秦帝国已是外强中干,处于分崩离析状态,秦王子婴自知抵抗毫无作用,便奉上玉玺,投降刘邦。
刘邦在秦帝国底层生活了四十余年,深知百姓所痛恨者,“秦之严刑峻法”,于是“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法。百姓皆悦。”
“约法三章”,简单易行,也符合战争状态下的管理需要。不过,它只能当作是临时性法律措施,“楚汉之争”结束,刘邦开基立国之后,“约法三章”就显得不合时宜,“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汉书·刑法志》)
刘邦认为“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从根本上分析,也是由于他的身份地位发生了实质变化:昔日混迹社会底层的市井无赖,摇身一变,成为一国之主的皇帝,自然要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成为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刘邦必定要制定相应的法律,管理百姓。
从这个角度去看,刘邦的定新法的需要,也是情理之中。
丞相萧何承接旨意,参考战国法家李悝《法经》及秦律,着手完善了汉初的法律,合为《汉九章律》。
《汉九章律》,顾名思义,法分九部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1.盗律:主偷盗、抢劫等罪行的处罚。
2.贼律:主伤害、杀人等罪行的处罚。
3.囚律:主拘禁、断狱的管理。
4.捕律:主逮捕、追捕逃犯的管理。
5.杂律:主诈骗、赌博、贪污等杂项犯罪的处罚。
6.具律:主根据犯人表现,或加刑,或减刑的管理。
7.户律:主户口、婚姻、赋税等方面的管理。
8.兴律:主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等方面的管理。
9.厩律:主牛马畜牧、驿传等方面的管理。
本质上,《汉九章律》与秦律在法律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并没有区别,只是汉初统治者汲取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删减法律条文,并降低了处罚标准,务在“禁网疏阔”,“宽厚驭下”。
汉文帝听取民女缇莹的申诉,接受来自民间百姓的请求,废除了肉刑,将刺面(黥刑)、割鼻(劓刑)、砍肢(趾)罪条,改为笞刑(打屁股),笞刑的数量从“五百下至三百下”不等。
汉景帝时代,皇帝认为笞刑还是偏重,“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汉书·刑法志》),他将笞刑再次减轻,打屁股的次数,从“五百至三百”之间,减少为“三百至一百”。
法律的宽与轻,给百姓带去相对宽松的生活环境,并且减轻刑罚的同时,汉初的统治阶级还采用“黄老之术”治国,使法、礼相辅相成,达到“清静无为”。
西汉中期:从“禁网疏阔”,到法网严密,务在集权
经过汉初六十余年的休养生息,汉朝经济、军事实力增强。从文帝时起,朝廷就对诸侯国进行了持续打压、削弱,中央集权得到极大强化。
任何封建王朝的政治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皇帝的作为。
汉武帝雄才大略,对外志在开疆拓土,誓要扫灭匈奴。围绕他的战略构想,汉朝发动了一系列战争。
战争,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战场上拼的是勇气,讲的是谋略,但归根结底,凭的还是实力,打的是钱粮。
任凭汉朝多么地大物博,经济实力多雄厚,战争的机器开动起来,经济必然受到不良影响。
首当其冲,受伤的是农民,商人也深受其害。“民多饥乏。富商贾或滞财役贫,废居邑”。战争带来深重的社会问题,百姓活不下去,必定铤而走险,不断犯法犯禁。为了“禁奸民”,汉武帝便密织法网,加重刑罚,任用酷吏,这一时期,汉朝的法律更加严密繁苛,当时律令多至“三百五十九章”,仅大辟就“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曲典者不能遍睹”(《汉书·董仲舒传》),如此繁密的法网,导致“犯法者众,吏不能尽诛”。(《汉书·食货志》)
法律的严苛,大有“秦政”的再现,但是,法网虽然严密,这个时期,汉武帝并没有像秦始皇那样“专任刑罚”,而是“霸王道杂用之”,即,一方面积极宣扬“忠孝仁义”的董仲舒所改造的儒家思想,一方面举起重刑重法的法家利剑,德刑兼用,儒法并举。
显然,驭民之术,汉武帝比秦始皇纯熟得多。
西汉后期:从“霸王杂用”,到法制废驰,务在崇儒
汉元帝本人好儒,甚至因此招致其父汉宣帝的不满。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法治)、王(德治)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不知所守,何足委任”。(《汉书.孝元本纪》)
面对这个“不争气”的儿子,汉宣帝仰天长叹:“乱我汉家者,太子也。”
果不其然,汉元帝上台后,重用儒生,一改以前的法度,抛掉“儒学为主,刑名学为辅”的“春秋公羊”派儒学,而以“宽柔温厚“的原始儒学为治国思想,法制废弛。
以汉元帝为始,元、成、哀、平帝时代,法网开禁,并不是对百姓施以恩惠,对他们的反抗不加镇压,而是对地主豪强、皇亲贵戚的违法犯禁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是皇帝带头鼓励纵容,为整个统治阶级的为非作歹,大开方便之门,
百姓受尽贪暴政治的祸害,起义蜂起,即使没有王莽篡政,西汉的灭亡也是指日可待。
从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草创基业,到建国之初,拟定《汉九章律》,至汉武帝,及至昭宣时代,西汉统治者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比较完备的法制体系,无论是“无为而治”,还是“儒法并用”,都比秦帝国时代“专任刑罚”的法制前进一大步。
然而,汉元帝以后纯用“儒教”,偏废法制,一味德教,最终对西汉王朝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
“往者不可追,来者犹可谏”,西汉的法制活动,对我们今天或许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编辑:朱佳伟
责任编辑:李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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