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把人发配到千里之外?
回答如下:
这实际上是一个立法原则的问题。
在秦汉法律体系下,也就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法律(实物为睡虎地秦墓、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记载的“秦律”)一直沿用到西汉初年(实物为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再经汉武帝、汉宣帝、汉元帝、汉成帝等多代修订,之后一直贯穿东汉,适用到三国时代的一系列法律中,“流”是一个非常不常见的刑罚。
因为秦汉法律的立法原则,本质上是“法家伦理化”的,所以,略等于“流”的刑罚是“罚戍”,也就是到指定的边疆地区戍守若干年,但是这里刑罚的“苦”,主要出自“戍役”,而不一定要求如何地蹿远,也不以这种“戍地”的距离,作为这种刑罚的“轻重”标准。
而进入“魏律”系统,也就是三国时代曹魏重新更定的律令体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法律儒家化”,也就是法律规范的社会伦理完全以儒家伦理为依归。
《唐律疏议》注解“流刑三”条下解释:
《书》云: “流宥五刑。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 又曰: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 盖始于唐虞。 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这个《书》即《尚书·尧典》,“流宥五刑”在当时的解释是,以“流放”作为“五刑”(墨,即黥面刺字、劓,即割鼻子、剕,即斩脚趾、宫,即阉割男性、大辟,即斩首)的宽刑替代,理由是,“不忍”杀伤犯人,所以宽恕他们让他们滚得远远的。
“大罪”则远远流放,最狠的是扔到海外,次一等的是扔到九州之外,最轻的是扔到“中国”也就是文明社会之外,这是唐虞,也就是尧的旧法。
可见,“流刑”出现的根本原因即在于对儒家经典的践行。
这个刑罚,出自儒家经典,践行于魏晋南北朝之际,却在唐宋广受诟病, 因为它作为只比死刑低一等的重刑,在惩罚的沉重程度上,唐宋之际反而觉得太轻了。
为啥呢?
因为《唐律》中的流刑,等于是远蹿之后,在当地附籍,犯罪官员待够年数之后还可以东山再起,除了远离家乡,其他真没什么苦的,甚至不如徒刑实际劳役服刑时间长。
所以宋人就说 : 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 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 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
那么,魏晋南北朝定法的时候, 为什么不存在这个问题?
根本原因是社会形态的变迁。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人的生存是以宗族为依托的,上有世家大族,下有寒门豪强,完全的小家庭,在当时的社会生活是非常艰难的,所以,当一个人被剥夺了与家族共居的权力,远流到毫无社会关系的流放地,其生活必然困苦不堪,实为苦事。
而到了唐宋,尤其是宋朝,地方开发已见成效,所谓的流放地也是汉人聚居区,且本人的生存早已脱离了家族的荫庇,自始至终都是小家庭的形态,所以,哪怕是流放,入籍之后,照样可以出头。所以,不以为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朝发明了“刺配”,一种结合了“杖”、“黥”、“流”的复合刑罚,也就是《水浒传》中说的“杀威棒”+“刺面金印”+“流放三千里(边关军州)”。
这一套打法,到了元朝,基本弃之不用,因为他们有更狠的解决方案,就是南人流北,北人流南,流放入军,也就是编入军队,终生不得脱离,这就成了彻头彻尾的苦刑了。
到了明朝,《大明律》其实已经逐步淡化了流刑的存在,即实际操作中回避流放三千里,而改为输役。 而到了清朝,我们常听电视剧说的“流放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又一次兴起,而之所以如此,实际上是清王朝本身奴隶制残余的一种司法表现。
所以,综上所述,虽然我们说“古代”,看似是一体的,其实2000多年来用种种变化和反复,不能一概而论,唯有详细了解之后,才能窥得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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