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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1日签署的《国歌条例》今日(12日)正式刊宪实施。
据港媒报道,《国歌条例》中列明侮辱国歌的行为一经定罪,可被判处3年监禁并罚款5万元。教育局还将就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发出指引,学生要学唱国歌,学校要教育学生国歌的历史及精神,以及奏唱国歌的礼仪。
此外,各项官方宣誓仪式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司法、行政会议及立法会誓言的宣誓仪式都要奏唱国歌,9类升国旗仪式包括官方举办的七一及国庆升旗礼、政府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也属于奏唱国歌的场合。
林郑月娥11日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签署经特区立法会通过的《国歌条例》。“我很高兴《国歌条例》12日正式刊宪生效,这标志着特区履行宪制责任,也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林郑月娥当日表示,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香港特区作为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立法维护国歌尊严是特区应有之义。
特区政府新闻处当日发布新闻公告表示,《国歌条例》为奏唱、保护及推广国歌订定条文,以维护国家尊严,增强公民国家观念,以及弘扬爱国精神。《国歌条例》所订明的罪行只涉及不当使用国歌,或公开、故意、意图侮辱国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在内地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后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特区立法会于2019年1月和2020年5月分别完成《国歌条例草案》首读、二读程序,并于6月4日三读通过该草案。
来源:海外网
编辑: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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