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网友发帖,讲述自己在杭州滨江一家蹦床公园,跳海绵池时受伤的经历。
今年8月4日,本人携子在杭州G-jump蹦床公园滨江店(原地心引力蹦床公园)游玩,店内有一个海绵池,在池边搭有一个约3米高的信任背摔台,当我体验这个项目从高台落入海绵池时,里面的海绵居然只有薄薄的一层,使我落地完全没有缓冲直接导致腰椎L1节压缩性骨折,强大的冲击力也将我的门牙崩裂了两颗,当时我直接无法动弹,躺在海绵池里将近10分钟,居然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发现,最后还是儿子发现我迟迟没有从海绵池出来去向大人求救,这时才过来了两个安全员将我从海绵池中抬出……
记者联系上这位网友连先生,事情过去已经半个多月,他现在还不得不躺在床上。
“不好翻身动的,医生说保守治疗卧床三个月。”连先生有些懊恼,“唉,大小便都要在床上,要全家人照顾我。”
“也不是不能起,不能动,可医生提醒,要是起立或者翻身导致二次伤害,那么前功尽弃。”
空翻出了事
连先生说,8月4日周日,他带老婆孩子到杭州G-jump蹦床公园滨江店玩,这是第二次去,前一周一家三口也去过,体验不错。
连先生说,商家广告和示范动作是可以正面扑、反身倒,还可以来个空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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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空翻,平地上都可以,别说在海绵池,下边堆了一堆海绵,跌下去软软的、弹弹的。很多人都跳,大人小孩,我自己一下午也记不起跳了多少次了。”
连先生纵身一跃,空中翻转一圈,屁股先落下。连先生说,“砰”的一声,没想到这次海绵像豁开一样,让他直接掉到池底,整个人埋在海绵池里。
现场视频截图 连先生翻拍并提供
“后腰一震,眼前一黑,一时动不了,冷汗直冒,牙口也痛,门牙崩坏了两颗。”连先生说,当时的一幕他印象清晰,在池底足足缓了两分钟,才试着动动手脚,还好,还能动,用手摸摸后背,疼。
“过了10分钟,才过来两个安全员,把我从池底抬出来。工作人员看我长时间无法站立,拿出云南白药,在我后背一阵揉搓,我疼得直咧嘴,我觉着不行,还是要去医院。”
连先生说他就是从这个地方掉进去的。
挂急诊拍片检查,医生看了X光片,确诊是腰椎骨折,要进一步做核磁共振,“腰椎L1节压缩性骨折。”医生建议要么植入钢钉固定腰椎,一年后再二次手术取出,要么只能完全卧床至少3个月,连坐都不可以。
连先生联系店家,商家表示自己没有责任,是连先生往池子里跳导致的结果,让其直接走法律诉讼程序。
事发海绵池多了两条警示语
记者来到滨江楚天路上的蹦床馆。入馆前,工作人员先让我签一份“安全协议免责书”,里面写着:未满18岁孩子需要成年人监护,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游客禁止进入……
签完,工作人员又要求看安全视频,里面有一条:“跳入海绵池时,双膝务必张开,膝盖严禁合闭。”
连先生摔伤的海绵区,跳台上贴着两行黄底黑字的警示:“禁止直立跳入海绵池”,“请勿做前后空翻等危险动作”——而连先生发的帖子里的照片,有灰色台阶,没有这两句警示语。
连先生说,跳台上的警示语是出事后才加上的。
一个穿橙色工作服的小伙子表示台阶是前两天撤的,因为有人摔伤了。
记者找到场馆工作人员,想就连先生的事做个核实采访。店员说,店长不在,他转达后,店长会来联系记者。但截至发稿,记者一直没有接到店方的回复。
海绵池摔伤事故频发
受伤主要在脚踝、颈椎和腰椎
海绵池是最近几年非常流行的城市娱乐项目。抖音上也非常火,能看到大量从高处以不同姿势落入海绵池的视频。在海绵池摔伤的事这两年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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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询发现,上海也有多家蹦床乐园。
还能发现,除了海绵池摔伤事故外存在安全隐患外,另有弹簧损坏等器械设备不完善。
同时,在两起伤害事件中,消费者都提到了在进入场馆前,商家要求签定免责协议,签了之后消费者受的伤,就真的与商家无关了吗?
据法制日报,经营者以和游客签订免责声明以此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抗辩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据此,经营者与游客签订的免责声明,不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不得以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运营商方面需要如何承担责任?
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直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是由于游乐设施的运营者未尽到安保义务致使游客伤亡,应由该运营者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第二是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第三人造成的游客伤亡,那么侵权责任就应该由这个“第三人”来承担。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游乐设施的运营者在未尽安保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消费者方面的过错责任又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由其监护人在未尽监护职责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总的来说,消费场所的经营者需要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器械的安全保障、维修保养,安全员的设立等等,并且签定的免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益;同时如果是消费者的不当行为造成了自身损害,可减轻消费者的责任。
编辑:张夏
责任编辑:王蔚
来源:部分内容综合自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