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公益事业蓬勃发展,捐赠也成为了较为常见的公益形式,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出现。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子女要求撤销父母生前捐赠案件,该案中,老人生前将财产捐赠用于养护院贫困老人的救助,但子女认为却认为捐赠不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退还捐款。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老人捐赠财产的意思表示明确,最终驳回了子女要求退还捐款的主张。
老先生倪某和太太陈某于2014年入住本市一家养护院,黄某系该养护院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黄某收到了两位老人的60万元钱款。3月,陈老太出具了一份《赠与声明》,这份《赠与声明》是陈老太在律师见证下出具的,陈老太虽然没在上面签名但捺了手印,声明自己赠与养护院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养护院主张任何权利。2014年7月底,陈老太生病住院治疗,当时的住院小结记载其入院和出院时均“神志清”。到了10月底,陈老太因脑梗、冠心病被医院诊断成“植物状态”。2016年8月,为避免社会公众对养护院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法性产生怀疑,黄某将60万元钱款打回了老先生倪某的账户。
接着,两位老人出具了一份致慈善基金会的声明(声明中陈某签名由倪某代签)表明捐赠意愿,并同慈善基金会签订《关于成立养护院专项基金的协议》,约定资金主要用于该养护院贫困老人的救助。之后倪某将60万元汇入慈善基金会账户,慈善基金会向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发票》,并颁发了《捐赠证书》。
2016年8月31日,倪某因病过世。2017年2月,陈某与前夫之女汪某以陈某监护人身份提起诉讼,认为捐赠非陈某真实意思表示,请求判令慈善基金会返还60万元捐款。诉讼提出不久后,3月8日,陈某也去世了。汪某及其弟弟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加入诉讼。慈善基金会认为,2016年8月5日的《捐赠协议》上两位捐赠人的签名及手印均为真实,且当天陈老太意思表示清楚,思维清晰。现捐赠资金全部用于公益事业,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是不可撤销的捐赠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于2015年3月出具赠与声明时有完全行为能力,系真实意思表示;于2016年8月出具的捐赠声明,即使其无行为能力,倪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符合陈某的捐赠意愿,并未侵害陈某合法利益,具有法律效力。捐款已完成实际交付,并按协议用于资助养护院贫困老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能被撤销,故对汪某姐弟的诉请不予支持。
汪某姐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称捐赠协议违反捐赠法和慈善法,陈某并无捐赠的意思表示,倪某将全部财产即60万元捐赠损害陈某的利益。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5年3月的《赠与声明》和2016年8月的声明是否为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赠与声明》,虽未有陈某签字,但由她捺手印,当时的视频也显示陈某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对声明内容表示认可,且两位老人的共同财产早在1月就已汇入黄某账户,故《赠与声明》系陈某真实意思表示,赠与行为有效。对于2016年8月的声明,无论陈某当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她在2015年3月作出了捐赠财产的明确意思表示,倪某无论是作为陈某的配偶还是法定监护人,在声明上代为签字将财产捐赠给慈善基金会,既不违背陈某的意愿,也未侵害陈某的利益。该笔捐款已汇入慈善基金会,实际交付完成。汪某姐弟仅系陈某的子女,并无主张撤销老人生前社会公益捐赠的法定事由。两位老人的赠与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若汪某姐弟认为钱款用途或者在成立专项基金的过程中存有违反捐赠法、慈善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监督基金的用途,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返还捐赠款项。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何易 石俏伟 翟珺
编辑: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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