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海蒙明仓储有限公司不服上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及蒙明仓储不服海关总署行政复议决定的这两起案件。上海海关副关长黄迂明作为海关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近年来,上海法院力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常态化。2017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349件次,出庭案件数和出庭应诉率较2016年均有提高。下一步,上海法院还将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共同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旁听庭审,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
上诉人上海蒙明仓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在上海外高桥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正式取得了上海海关核发的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该登记证注明有效期至2017年4月。
蒙明仓储于2015年10月和12月先后两次向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提交《关于上海蒙明仓储有限公司变更监管场所经营面积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要求将监管场所面积予以变更。因其未提供《防火安全证书》、《专业计量证书》或《罐容表》等专业证书、场所建筑设计图、账册制度等申请材料,上海海关要求其予以补正,但此后蒙明仓储未按要求予以补正。
2017年4月,蒙明仓储再次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出海关监管场所许可延期申请。
上海海关于同年4月就两份申请分别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认为蒙明仓储提出申请时已超过原许可的有效期,不符合申请条件。蒙明不服,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经审查作出决定,维持上海海关所作的被诉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仓储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海关被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和海关总署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仓储公司的诉求。仓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
庭审中,仓储公司和上海海关就两大问题产生分歧。
其一,关于延期申请的时间确定。仓储公司表示在2017年4月13日提出过延期申请,但是申请当天文本格式不对而只能改日递交。同时他们也承认,自身对法律的具体规定并不了解,行政机关应当在沟通协商期间提示相关时间节点。
上海海关称,没有证据证明仓储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提交了申请。同时提出,虽无明文规定海关有提示义务,但海关服务大厅里的电子显示屏等多处公告了有关延期申请等的注意事项,已作了相应提示。
其二,关于“30日前”的概念理解。按法律规定,仓储公司若需延续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应在该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上海海关认为:即使蒙明仓储主张的曾于4月13日提交申请的理由成立,也超过了“30日前”的申请期限。
而仓储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早在2015年就已提出经营面积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包含了注册登记证延期申请的意思。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审理环节,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双方意见,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庭审中,上海海关副关长黄迂明作为海关方代表出庭应诉并以案释法。
上海市宝山区法制办副主任黄忠这样解读此举意义:这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尊重,对接下来的纠纷实质性解决也有积极作用。
作者:汪荔诚
编辑:孔韬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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