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成衣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陆坤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维持一审关于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侵犯陆坤公司服装成衣作为立体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未侵犯其样板作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的判决。
两家公司的蕾丝棒球服外观和描述一模一样
陆坤公司和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都是经营服装服饰相关内容的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和上海戎美公司是关联公司,其中苏州戎美公司主要负责生产,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销售。
陆坤公司认为,其是涉案“瓷生”系列白色蕾丝棒球服的著作权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经陆坤公司许可,生产了该涉案棒球服并在其淘宝金冠店销售,还直接使用了陆坤公司授权经销商案外人静甫公司旗下网店使用的服装介绍图文信息,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服装为上海戎美公司和苏州戎美公司设计。两者的行为侵犯了陆坤公司服装成衣作为立体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样板作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辩称,陆坤公司服装成衣是惯常设计的组合,即使有美感也不能与实用功能相分离,不构成作品,更不构成立体美术作品;陆坤公司样板并未公开发表,上海戎美公司、
苏州戎美公司不存在接触可能性,没有著作权侵权基础;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的产品也是自己的设计、自己的样板、自己的成衣。
涉案服装的独创性不足以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并受保护
一审黄浦区法院认为,涉案服装成衣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是根据陆坤公司服装样板的形状与规格裁剪布料、制作成衣,故陆坤公司主张的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侵犯其样板著作权的行为无法成立。
一审判决后,陆坤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涉案服装成衣是否构成立体美术作品,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服装成衣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本案中,涉案服装的造型类设计元素均属于常规设计,整体面料来源于市场上非专供的第三方。综合涉案服装的整体造型和图案面料等设计要素,涉案服装在蕾丝图案的搭配方面可能体现了作者一定的创意,但从整体造型上看,涉案服装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及艺术性尚未达到立体美术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也即涉案服装的艺术性并未超越实用性。从总体上来说涉案服装的价值更接近实用性而非艺术性,涉案服装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并不足以使其构成立体美术作品。
针对是否侵犯上诉人就服装样板享有的图形作品著作权,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服装样板汇聚了服装设计师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是专门为工业化生产成衣而制作的图形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使用的服装样板与上诉人设计的服装样板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似,在上
诉人确认被上诉人并未直接接触其服装样板的前提下,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使用反向工程获取相同服装样板的推测亦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实施了复制上诉人的服装样板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图形作品著作权。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胡宓表示,服装原创设计的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弱项。服装成衣能不能构成作品,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各国的规定也不一致,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服装成衣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即涉案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其艺术性部分是否超越了实用性部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服装成衣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及艺术性尚未达到立体美术作品所要求的高度,艺术性并未超越实用性,依然属于主要体现实用价值的普通成衣。同时,涉案服装系陆坤公司通过授权经销商的淘宝店销售的批量生产的女装成衣,涉案服装的设计意图并非是用于展示或者表演,而是用于普通人的日常穿着,其体现的服装风格,也并未脱离日常穿衣的需求。从淘宝店铺的评价来看,涉案服装的消费群体并没有将涉案服装当作一件立体美术作品,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也缺乏来源于第三方或者外界的针对涉案服装设计的艺术高度的客观评价。因此,涉案服装成衣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并不足以使其构成立体美术作品。
胡宓法官也建议,服装设计著作权人,对于有独特设计美感的服
装,除了进行著作权登记,还可以考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从专利权的角度加以保护。
作者:何易 鞠宇良
编辑:王翔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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