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对抗法院执行,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干扰执行进程,损害司法权威,妨碍胜诉债权人利益的兑现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审理中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判工作的原告韩东强作出司法罚款处罚决定。
2017年8月,某银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实现对债务人戴勤享有的债权,故向杨浦法院申请执行,杨浦法院拟拍卖被执行人戴勤所有的某处房产,此时,韩东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应带租约拍卖,理由是他与戴勤签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53万租金。法院经审查,韩某主张的支付租金证据不足,因为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银行设定房屋抵押权之后,不得对抗银行抵押权的行使,故法院驳回了韩提出的异议,韩东强不服,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中,韩东强主张该53万元租金由白荣代付,提供由白荣给戴勤银行卡的转帐凭证,其表示,三人还共同签署了一份代付款证明。
这份证明在韩之前提出的执行异议中,并没有提供,而是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追加的证据,故合议庭对这份“新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并要求原告通知白荣到庭核实签署情况,此时,韩东强含糊其辞,表示无法联系到白荣。
法官感觉事有蹊跷,经过法院案件系统查询,发现代付人白荣与戴勤曾在其他法院另有诉讼,经调取相关诉讼材料,发现所谓的转帐凭证也曾作为他案诉讼证据材料提交,一份证据指向了两个基本事实,或者说证明了两个案件的钱款情况,这在审判中是不被认可的。此时,法官立即想到了那张新证据——代付款证明。
经仔细比对两案中白荣的签名笔迹,并请教了相关鉴定部门,合议庭不排除“代付款证明”签名系伪造的可能性,可在庭审中,原告律师又言之凿凿,坚持该证据的真实性。
合议庭经过讨论,数次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反复询问支付情况细节,对比执行异议审查与本案审理中的陈述,锁定前后陈述的矛盾之处,在法官的盘问和慎密的推断面前,韩东强最终承认,为获得房租利益,其想出了用伪造代付款凭证的方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拖延房产拍卖时间。
法庭对韩东强进行了严厉的教育,原告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在法庭上,他书面具结悔过,同时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承诺将尽快配合房产拍卖工作。
尽管原告撤回了起诉,为严肃法纪,合议庭认为其伪造关键证据,妨碍司法公正,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原告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当即足额缴纳了罚款。(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何易 周夏雨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顾一琼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