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是一场与死神赛跑的战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只有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遏制种种轻慢与恣意,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最终夺取抗疫的最终胜利。
在特殊时期,以守护安全为价值的刚性执法,貌似无情,实则是对广大民众最大的温情。
也正因为如此,近日发生在上海市岳阳医院的一件事情,令人极度愤慨。
2月12日,岳阳医院接诊了一位主诉咳嗽的患者李某某,在诊疗过程中,李某某隐瞒被外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实行居家隔离观察、来院前服用过相关药物导致两次体温检测未见异常等信息。后来在李某某胸部CT检查提示下,医务人员再三追问其流行病学史,李某某才承认相关事实(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医院立即将李某某送到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区诊治。
由于李某某隐瞒病情和流行病学接触史,岳阳医院多名医护人员被医学隔离观察,造成了严重后果。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予以立案。
如此行径,伤天害理,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早在1月24日,上海即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紧接着落实“三个全覆盖”“三个一律”,即推动入沪人员信息登记全覆盖、重点地区人员医学观察全覆盖、管理服务全覆盖;对进入上海的人员一律测体温、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地区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一律申报相关信息,并切实落实防范措施。
2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全票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单位与民众“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及时报告新冠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新闻发布会、报纸、官微、自媒体报道、以案说法……在铺天盖地的宣传下,李某某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规定。即便真不知道,基于常理常情,以及“人们在初始状态下应当接受的善”,他在医护人员询问之时,也应如实相告。
信息真实准确,是有效防控的基础。李某某刻意隐瞒病情和流行病学接触史,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罚当其罪,天理昭昭!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李某某的情形,绝非孤例。
在防控局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仍有不少人,心怀侥幸,无视法纪,“特立独行”。2月7日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司法局披露,在被成功调解的283件涉疫情纠纷中,有150件因家人坚持外出、不愿戴口罩等引发;88件源于不注意公共卫生、居家隔离期间出门等;还有45件医疗纠纷起因是民众不配合医院检查、隔离措施等。
病毒从来不讲人情,疫情防控来不得半点侥幸。
如果你认为这些管制措施影响了你的生活,不妨想想在抗疫前线奋战拼博的医护人员,截至2月14日,全国已有1716名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其中6人病逝。你们觉得呆不顺的家,却是他们朝思夜想,期盼着早日回归的温暖所在。
我们从来不缺法律,事实上,在这方面,可谓规则如林,法网细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分违法犯罪事实,设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执行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情形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例如,已经确诊或者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而不服从管控,四处“游走播毒”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不服从疫情管控措施的行为,不仅悖德违法,而且有可能构成失信,违法成本将陡然提升。具体说来,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人在做,天在看,云在算。
疫情防控,我们“疫”不容辞;遵法守规,我们“疫”言九鼎!
作者:罗培新(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
编辑:刘力源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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