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推出全国首份多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以执法的审慎包容,向市场释放温情与善意,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这份清单也再次彰显了上海“开放、创新、包容”的城市品格。
法治社会,规则林立。稍有不慎,即可能陷入责任的泥淖。特别是大量的中小企业,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与能力较弱,初次违法,很多是无心之失,如果一概课以行政处罚,并记入失信名单,不仅过罚失当,它们甚至可能就此一蹶不振。另外,时下信息技术突飞猛进,新业态层出不穷,法律经常落后于现实需求,一律以旧法衡量新事物,难免有削足适履之憾。
兹举二例:
“先生,我们接到举报,你无照经营,我们要依法做出处罚……”“可我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经营日期从明天起算,我只是提早一天开业,发发传单,也没有赚到什么钱啊……”“抱歉,那也属无照经营。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的规定,考虑到你违法情节轻微,处以罚款1000元……按照第15条的规定,你还要被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
“先生,你在微信公众号上称‘本店糖炒栗子,甜在嘴里暖在心间,口感无与伦比,沪上最佳’,因使用顶级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第3项的规定,处以……”
其实,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然而,法治之难,最难的是落实落地。在实践中,执法人员的体系思维普遍较弱,往往不会把行政处罚法的总则与单行法规范结合起来思考,即便有此习惯,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的问题是,怎样的情形才构成“违法行为轻微”?如果这次不罚,是否会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从而在随后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陷于被动?于是,最简单的做法就是“一刀切”。
以问题为导向,用深化改革来破题,有关部门长期研究,谋定后动。这份应时而出的清单对消防、工商、质量技监、食品安全等领域的34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纵观这份清单,体现了以下思想: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的价值,绝非以罚代管,而是通过以案释法,达到“执法一例,警醒一片”的效果。清单规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执法部门还要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故而,纵使今日因情节轻微而免于处罚,执法者还是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升行政相对人奉法守规意识,避免“积小错酿大祸”的道德风险。
——主观与客观相结合。此次列入免罚的34个事项,共分两类: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二是根据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即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这两类事项,大致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符合“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因此,对“轻微”的界定,是由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执法实际,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后确定的。而“综合考虑事实、情节等”的过程,就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过程。
法治的运作过程,既是适用规则的技术过程,更是用尽一切法治资源,最大限度向市场释放温情与善意的人文过程。今后,有关部门还将动态推出清单2.0、3.0等版本,让这份免罚清单,既体现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权,从“一刀切”走向“一刀一刀切”的精细治理,又使政府扶助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良苦用心,以法治的方式得到彰显。
作者:罗培新(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
编辑:李伶
责任编辑: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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