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银行卡被异地取现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2015年1月,北京刘女士的一张银行卡先后多次在外地被取现,导致损失18600元并产生103元手续费,她收到短信通知后立即挂失。事发后,刘女士打开手机定位,让丈夫帮忙拍下自己借记卡在身边且在北京的照片并报警。在与银行就损失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银行对储户借记卡被盗刷的行为未能进行系统识别,对于储户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原告18703元。
案例4
8万元被异地盗刷银行承担70%责任
2015年年初,北京的郭女士被盗刷了8万元。后经查询,该借记卡消费系在广东佛山完成,且刷卡交易签字并非郭女士书写。郭女士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女士在银行办理借记卡,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通过原告举证可知,涉案银行卡在盗刷期间,郭女士不在盗刷地点。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储户交易安全,应对郭女士借记卡被伪造盗刷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在郭女士未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漏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密码系由郭女士设定和保管,故郭女士应自行承担密码泄漏的风险和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银行承担70%的责任,郭女士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