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法》 明确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 《办法》 专门提及,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 (系) 一级,切实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
本报讯 (记者樊丽萍) 今年初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已下放至学校,如何规范高校职称评审? 昨天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印发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的通知,明确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办法》 还专门提及,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 (系) 一级。既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牢牢扭住改革的“牛鼻子”,又为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套上“紧箍”,切实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这份最新下发的 《办法》,在高教界引发了不少关注和热议。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昨天介绍这一《办法》 的出台背景时说,国务院持续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今年以来,先后决定取消对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的审批,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了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此次下发的 《办法》,则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多种方式:一是书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三是信息公开。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明确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办法》 系统考虑了如何加强对职称评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设定了针对申报人、评审专家、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违规高校的多维惩处体系。评审中出现的违纪行为一旦被确认,涉事申报者的聘任结果将被取消,涉事的评审专家将被取消资格并被列入“黑名单”,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理,对违规高校将处以暂停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