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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有人说,计件工资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其实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简单讲,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说的“双超”,应当支付加班费。而只是“单超”的话,则没有加班费。
C小姐实行计件工资制,如果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计件单价是10元的话,那么平时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15元,休息日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30元。她原来的周六和周日都是休息日,如果她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今年“双11”被要求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调休的话,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