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双11”人们早已忘记是单身节了,演变成的是“买买买”的网购节日。所幸今年的“双11”恰逢周六,大部分职工不用担心因“网购”而违反劳动纪律。但是从往年的情况看,“双11”频繁加班已成常态,阿里巴巴的后勤员工甚至特地为加班职工准备了3000条棉被。
今年“双11”的加班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呢?也许有人会说:很简单啊,加班后单位不安排调休的,支付日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其实也不尽然,近日笔者就接到几位职工咨询。
A女士平时每周工作6天,只休息1天即周日休息,每天工作6.5小时。今年“双11”单位要求她工作到晚上12点,她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日工资的150%支付,还是按照日工资的200%支付呢?
B先生实行按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双11”前后一段时间工作特别繁忙,10月份和11月份工作时间总的加起来有400多个小时。但是12月份比较空闲,基本上是在家休息,第四季度总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呢?
C小姐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周休息两天,周六和周日休息。她在今年“双11”也被要求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资?如有的的话,加班工资又应当如何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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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标准工时制如何支付加班费?
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根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至于实践中有的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所以A女士所在单位规定职工平时每周工作6天,只休息1天,每天工作6.5小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今年“双11”单位要求她工作到24点,超过6.5小时部分属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所以A女士要求支付200%加班工资没有依据。但是对于“双11”那天原属休息日的职工,单位安排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当然,单位也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另需注意,《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需注意,以上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除非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就是说,单位安排A女士在“双11”加班的,原则上应征得A女士本人同意,且不得违法超时加班。单位要求她工作到晚上12点涉嫌违法超时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