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方:不排除加工工艺出问题
为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追加了中钞国鼎公司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中钞国鼎公司分析,金盘表面的红色锈斑是因金盘表面附着了非黄金物质,并与空气接触之后产生了氧化反应,而这些物质既可能是铸造过程中附着,也可能是使用时附着,并没有证据证实是发行方过错造成锈斑。该公司还辩称,高先生在买卖合同签订7年后,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由发行方承担退货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金盘具有贵金属的价值属性但又区别于一般的市售金饰品,该金盘兼具纪念价值、欣赏价值、收藏及投资价值。高先生以高价购买该金盘并希望通过持有系争金盘以体现上述一系列价值,这也是高先生与银行签订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系争金盘的表面布满形状不一、大小不等的色斑,完全不符合鉴定证书上记载的关于系争金盘品质的要求,致使高先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对于解除合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鉴于金盘的鉴定证书由发行方出具,并且银行与发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中有关于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约定,相关退货责任由中钞国鼎公司承担为妥。至于高先生主张的赔偿利息,由于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也没有类似的交易习惯可以参照,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指出,银行关于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还”的条款属于银行为免责而制作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关于时效问题,法院认为纯金盘发生氧化反应出乎一般公众的认知及预料,高先生在发现色斑后已在合理期间以律师函通知了被告,可视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高先生与银行之间的买卖合同,由金盘发行方退还高先生货款29.8万元,高先生则退还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