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祝越
日前,备受瞩目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公布。如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一流大学?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解读,《条例(草案)》共六章50条,拟重点支持高校“双一流”建设,破解高等教育领域的深层次难题,拓展高等教育改革的广度和深度。
明确重要举措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市教委主任苏明在作《条例(草案)》说明解读时表示,此次立法是保障高等教育布局等三大规划顺利实施、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的迫切要求。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市政府通过重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措施,促进本市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提升高等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本市实施地方高水平高等学校建设计划,并对纳入国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计划的地方高等学校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地方高等学校发展。
本市实施学科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基础学科、前沿学科、特色学科、新兴交叉学科以及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发展。
此次立法还明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特别是突出本科教学,把教学激励机制等改革举措在立法中确定下来。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为了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条例(草案)》从保障学校权利和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方面规定了多项具体措施:
在人员编制方面,明确地方公办高校在人员编制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招聘录用人员,同时规定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科学核定并及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人员编制。
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明确地方公办高校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规定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地方公办高校绩效工资总量,确保教师收入逐步增长,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和科技奖励、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需人员经费等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克宏表示,办学自主权是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关键,《条例(草案)》既要保障规范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权益,也要在人员编制、收入分配等方面赋予高校更大自主权。
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地位有望明确
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兴办和发展方面,《条例(草案)》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建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体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高校,与高校共建教学、科研机构。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 对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仅作原则规定是合适的,但还需进一步明确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相关内容。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办高等学校与公办高等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同时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民办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学校决策和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