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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第三方(买家),在一定情形下是有效的,但第三人(买家)需要证明“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第三人(买家)举证责任的要求较高。
所以,在实践中,无论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中介是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出具同意出售的文件,为交易安全考虑,建议第三人,也就是买家,要求卖家夫妻的另一方出具同意出售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