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 (记者张晓鸣)昨天,上海印发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对有关额度证明有效期、新能源汽车与额度证明的衔接、提交不实信息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拍卖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额度证明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人和单位通过参加拍卖取得的新增额度证明,即参加拍卖成交付款后取得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另一类是在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时从公安机关车管部门获取的在用额度证明材料,即《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等材料。上述两类额度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
在《拍卖规定》施行前取得的额度证明,有效期从2016年7月19日起算;在《拍卖规定》 施行后取得的额度证明,其中新增额度证明有效期以纸质额度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在用额度证明有效期从取得之日,即《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上载明的“业务办结时间”起算。
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并已经使用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登记上牌的车主,若名下持有尚未过期的额度证明,可以在有效期内前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额度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视为该额度已启用。当上述新能源汽车发生注销、转移、失窃等情形前,不能中途退下相关额度;待其本人不再拥有该车辆,相关额度退下后,重新核发额度证明。
此次再次重申了《拍卖规定》的有关要求,明确申请人参加拍卖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不实信息、材料,不符合《拍卖规定》第七条等规定条件的,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参加拍卖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拍卖申请,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