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地面直行导向箭头符合要求
5月22日,在二审开庭当日,上诉人石波称事发那天,他驾驶车辆沿曹杨路由北向南行驶,在最右车道至凯旋北路右转,“当时正值早高峰,车流非常大,车辆之间的间距很小,无法看清道路地面上的行进方向只有直行箭头。而在这种情况下,该路口空中没有任何标识标志显示禁止右转,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且,在石波被交警处罚之时,现场另有多名车主因相同原因被交警同时处罚,石波认为是事发路口交通标志不清楚,导致了他不按行进方向行驶,因此坚持主张撤销普陀交警支队对他的处罚。
他还透露,该案在一审法院宣判后,事发路口增添了三个禁止转弯和通行的标志,“这就说明相关部门也确实认可路口交通标志不清,给车主驾驶带来误导。交警在标识不清的道路路口进行处罚显然也有失公允。”
对此,被上诉人普陀交警支队事发时执法记录仪摄录的现场视频显示,现场执法交警在发现石波未按直行导向箭头行驶时,曾以手势指挥他不得右转,但石波未遵从交警的现场指挥,执意右转行驶。对于石波提出事发路口在一审判决后增添交通标志的情况,普陀交警支队认为这与本案无关。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仅有道路导向箭头,无其他辅助道路交通标志的情况下,上诉人未按照道路导向箭头标志行驶,是否构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导向箭头用以指示车辆的行驶方向;除调头车辆外,其他车辆的行驶方向均应遵循导向箭头的指示;交叉路口驶入段的导向车道内应有导向箭头标明各车道的行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