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沈湫莎
上海在“把纸变成钱”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4月20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科委、市教委等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权威解读。
科技成果转化是个系统工程,尽管国家已出台 《中国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版)》(简称《科促法》),在转化过程中,实际操作单位仍然会遇到定义不明、职责不清、“道路”不通等问题。《条例》起草小组通过近一年的走访调研,从解决制约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入手,力图把某些个案的“通路”变成所有人的“通途”。
亮点一:破除“包袱”明确“底线”界定“净收入”
权威解读:《科促法》 对于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三权”的解释,仍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概念,这使得单位在实际转化过程中对于能够做到什么程度、转化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仍有“包袱”。
《条例》明确权利的“底线”,明确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的科技成果,都可以自主进行转化。但对国有企业员工实施奖励,仍需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科促法》表明,只要勤勉尽责就不追究成果转化中的责任,但是何谓“勤勉尽责”仍不清晰。《条例》要求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应该“建章立制”,对相关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予以明确,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勤勉尽责。
《条例》 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对“净收入”概念做了法定界定: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求扣除相关税费、专利维持费、中介费、评估费等直接费用,而无需扣除前期研发投入成本,这对于“净收入”的计算是一个巨大突破。
一线声音:中科院上海药物所成果转移转化处处长 关树宏———
成果转化过程中,常常遇到对“净收入”如何计算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前期研发投入来自国家,若不计入科研成本,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但事实上,科研成果是冰棒不是金矿,如果对研发投入归属问题过于精打细算,反而会削弱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影响政策红利落地。
亮点二:为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开辟“第二”和“第三条路”
权威解读:《条例》 明确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例如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保护知识产权等,让转化机构不再是一个只有寥寥数人、盖章办事的所在。
《科促法》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而现在高校院所大多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但公司仍无法将股权分给成果所有人。《条例》在《科促法》“第一条路”的基础上,又开辟了“第二条路”和“第三条路”:即允许高校院所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允许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权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
一线声音: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 张大伟———
高校想把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变成钱,但有关制度又不允许高校直接参与经营行为;资产公司可以经营,但该公司又不是技术所有人。《条例》开辟的成果转化新路径,直接破解了具体操作中的实际问题,让高校通过资产公司进行成果转化顺理成章,有理有据。
亮点三: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以“约定”为先
权威解读:成果分配奖励制度是一套完整体系。在进行收益分配时,既要对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也要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既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成果完成单位的合理利益诉求。
对此,《条例》确立“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规定,或者由单位与个人予以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定”,并给出标准指引,高校院所获得的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允许将70%以上的收益奖励给有关人员。
一线声音:上理工太赫兹团队负责人 庄松林院士———
上理工太赫兹项目在成果转化中吃了几个“螃蟹”,先后突破了高校科研成果能否作价投资、高校能否“先投后奖”等障碍,后来又遇到在没有产出利润的情况下,科研团队需要现金支付高额税收的问题。《条例》明确个人因成果转化获得股权奖励时,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