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史博臻)作为上海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法律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日前公布,并于今天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出台,对现有的监管制度进行调整,在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监管的同时,放宽社会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管制,赋予招标人一定的权力,进一步释放建筑市场的活力。今天上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裴晓对这一文件进行解读,介绍其中全国首创的分类监管及事中事后监管新规。
新颁布出台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共计六个章节,五十六条,较原有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在条款内容上作了较大幅度的变动,是一部指导性、操作性、创新性都较强的政府规章。
《办法》针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招投标领域存在的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等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法规和具体操作细则,努力补齐短板。裴晓介绍,招投标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准入门槛、竞争以及政府监管。《办法》的创新点,首先在于针对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要求必须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前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投资人决定不进场交易的,仍应当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从而既促进公平竞争,又确保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尊重,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在这里针对不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裴晓特意强调一点,一些工程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但必须在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上海市建工集团总承包部副总经济师陈强认为,这种做法也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如《办法》第十七条“否决性条款”中,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这种做法增加了招投标的公平程度,减少了一些废标的出现。
而《办法》从减少企业在招标投标环节的成本、提高效率出发,取消了目前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全部事前备案制度,改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整改。
再者,招标人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承担起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办法》中也有所体现:一是事前投标筛选。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进行投标人筛选,招标人可依据信用、行政处罚等客观因素筛选出不少于15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二是事后定标权力。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既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排序,也可以通过复核澄清方式。采用复核澄清方式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依序复核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要求中标候选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无法澄清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
在强化对串标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方面,由于串标行为较为隐蔽,难以直接发现,因此《办法》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日常监管实践,明确规定了存在几类情形的,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如: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等。
下阶段,市住建委将牵头相关部门,梳理现行制度中与《办法》抵触的部分,同时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抓好各项管理制度到位,确保政策落地,保障《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