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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负责人激励收入不得超年薪30%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的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其中明确激励收入不得超过年薪30%。
《考核办法》明确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下一步涉及国家安全的重点行业和关键性领域、公益性企业,以及充分竞争领域和商业性企业的央企负责人将采取不同考核办法,经营业绩考核分A、B、C、D四个级别,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根据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国资委还将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将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