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相约自杀当事方法律责任或不同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唐俊华律师告诉记者,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相约自杀比较复杂,一般分以下情况:
双方都死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也不存在民事赔偿问题;
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遂。未遂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死亡一方没有对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帮助、引诱行为,虽然客观上对死亡一方有心理上的支持作用,但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要承担道义补偿义务;
其他还有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自杀未遂的情形,构成故意杀人;还有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工具,教授方法,没有直接实施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帮助犯;还有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等等。
群主有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刑责
现在网络群除了QQ群外,还有微信群等等,如果一些网友通过这些网络群联系在一起,讨论自杀的话题,甚至真的自杀身亡,那么群主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奋斌认为,如果群主在群内唆使怂恿网友自杀,甚至提供自杀方式的建议,或者鼓励“一死百了”,那么群主显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群主自己没有上述唆使怂恿的行为,但采取放任的态度,对于群里网友讨论自杀、相约轻生的交谈放任不管,起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是他组建了这个网络平台,客观上给悲观厌世者提供了轻生的便利,甚至是因为找到了“志同道合”者而增加了自杀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