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3起诉讼,作为二房东的某经济发展公司没有赚到分文租金差价,还惹了一身官司。没曾想到,案件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法官审判执行兼顾,调解后督促当事人履行了全部的义务。
员工离职时未交接引发诉讼
某经济发展公司从某研究所承租了位于中山北路的一处商用房屋后,转租给了福建来沪的谢某开设白领公寓。谢某承租房屋不久,便以房屋漏水为由要求经济发展公司减少租金。经济发展公司遂按照支付研究所的租金数额向谢某收取租金,做了一个不赚差价的二房东。
三方租赁合同履行到第五年,经济发展公司的经办人突然离职,没有与公司交接租赁合同履行的事宜。此后,作为二房东的经济发展公司没有向研究所支付租金,也没有向谢某收取过租金。
为此,研究所于2014年以经济发展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为由,将经济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违约金,并从涉案房屋中迁出。法院判决支持了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法院对该起案件执行,要求开设白领公寓的谢某从房屋中迁出,但由于房屋为群租房,租客暂时无他处住房可搬迁,法院于2015年2月作出裁定终结执行。
2014年底,谢某向法院起诉经济发展公司,要求经济发展公司赔偿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及装修损失等近百万元。法院判决由经济发展公司赔偿谢某40万元。收到法院的判决,经济发展公司难以接受,一分租金差价没有赚到,还惹了一身官司。为此,经济发展公司一方面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一方面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官厘清责任一揽子调解纠纷
上海二中院民二庭法官王伟是经济发展公司提起上诉案件的主审法官。审理中,她发现经济发展公司违约的行为是明确的,而谢某也拖欠经济发展公司的租金,这两者之间可以相互抵扣。她向双方明确指出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均同意抵扣。
为此,法官又多次组织三方当事人,就返还房屋、支付使用费以及赔偿违约金等进行沟通协商。经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经济发展公司与谢某、研究所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王伟并没有就此止步,在调解协议签署后,仍督促当事人按期付款。在她的努力下,研究所与经济发展公司之间的执行案件恢复执行,谢某清退了租客,返还了房屋。经济发展公司与谢某就租金和违约金抵扣后,款项结清。经济发展公司向一审法院撤回了对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至此,3起案件均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