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艳路,松江区的一条偏僻小路。今年10月20日晚,在这条没有路灯的乡间公路上,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上两人死亡。案发后,机动车驾驶员王某在慌乱中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又弃车逃逸,警方随即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立案侦查。3天后,迫于警方的震慑压力,犯罪嫌疑人王某前往浦东新区临港派出所投案自首。
肇事逃逸,是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11月1日,记者在松江区看守所见到了犯罪嫌疑人王某。这个19岁的年轻人拿到驾照才刚刚一年多,对于自己当初的这一行为悔恨不已,更没想到因自己的逃逸行为会造成如此恶劣的后果。
意欲超车加速变道却撞上对向电动车
“我当时急着回家,看到前面有辆卡车开得很慢,就像加速超车过去,没想到刚变道出去就看到了对面过来的电动车,一下子就撞了上去。”在看守所,王某回忆起当时的那一幕时,紧张的来回搓着双手。在办案民警那里,事故则如此被还原:10月20日19时47分许,王某驾驶苏GSX312小型轿车沿新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区路东约300米处,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时,与对方向潘某(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李群(女)当场死亡,潘某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某弃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王某说他当场拨打了120,而围观群众则拨打了110报警。可当民警抵达事故时,混在人群中的王某突然消失了。他对此的解释是:“我看到撞了人,便想着回去拿钱来救治。可一离开现场,我就脑子一片空白了,不知道要去哪儿了。”王某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给民警开展事故调查带来了很多麻烦,而其逃逸的行为也已涉嫌犯罪。
肇事逃逸犯罪同时更无法获保险理赔
王某从事故现场逃逸,却留下了肇事车辆。办案民警事故现场勘查后发现,牌号为苏GSX312的小型车辆有重大嫌疑,通过遗留在现场的事故车辆,松江交警支队找到了该车登记所有人唐某。据唐某反映,该车平时由王某使用。但王某已失去联系。为此,办案人员找到了王某的亲戚,通过两人向逃逸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施加压力,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迫于压力,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6年10月23日下午,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根据现有证据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超越同方向机动车时,占用对向非机动车道所引发。”松江交警支队事故科副科长倪军介绍,本来这起事故王某就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事发后逃逸的行为更将被认定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机动车物损事故还是致人伤亡事故,一旦逃逸都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除非确有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也只是可以减轻责任。”
肇事逃逸,还将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公司对于相关事故的理赔,一旦肇事逃逸也将面临拒赔的风险,肇事驾驶员需要自行承担交强险意外的所有费用赔付。
发生事故先救人再报警切勿自行离开
对于发生事故后应采取何种措施,交警部门也多次给出相关指引——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不可驾车或弃车逃逸。 交警总队事故处民警则表示,发生事故后逃逸是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始终被交警部门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对逃逸驾驶员除了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罚外,交警部门还将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处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的处罚。
文汇报记者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