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怎么展示?
在电子数据的移送和展示方面,规定强调,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电子数据需要展示的,可根据电子数据的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演示。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技术问题作出说明。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
在办案中如何审查?
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在办案中如何审查?文件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重点看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是否附有说明,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对于电子数据的完整,可以通过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等进行审查。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规定提出,可以通过核查相关 IP 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不能作为立案根据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那这么说,从此以后
我们的微信除了社交、营销以外
还多了另一个作用,
诉讼证据!
恩...突然觉得有一点烫手
于是,群众们又有了新的疑问
吃瓜群众打官司的时候,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可以。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那我想要谁的证据,找个人冒名顶替他就行了,反正看不出来。
错。
微信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 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