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试图跳出西方经济学中狭义“信用”的框框,将信用信息定义为客观数据和资料
■草案中规定了5种严重失信行为,还规定了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
■草案主要从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入手,拟规定“除了严重失信行为之外,当信息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记录证明的,市信用平台应当将其失信信息从平台查询界面上删除”
个人信用状况的边界在哪里?严重失信名单的公开有必要吗?失信行为改正后能否消除记录?市人大财经委昨天在浦东新区洋泾街道召开了一场《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12名听证代表均来自街道辖区内企业、医院、学校和居民区,这是上海首次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召开地方立法听证会,不诚信记录曝光与侵犯个人隐私的矛盾成为听证代表争议焦点。
议题一:关于信用信息的外延和内涵准确吗?
最近的市人大立法工作中,社会信用体系是个热词。究竟哪些信息可以反映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其边界究竟在哪里,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目前草案定义的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遵守约定义务的状态;信用信息,则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在国际上,经济发展水平导致文化环境不尽相同,各国对信用的理解也不尽一致,目前我国推行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包括传统经济交易系统范畴,也涵盖社会诚信、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领域。”市经信委信用管理处处长赵瑞颖介绍,此次草案试图跳出西方经济学中狭义“信用”的框框,将信用信息定义为客观数据和资料。
听证代表丁仲良赞同对信用的定义,他认为,信用信息本身是中性的,是一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客观记录。不过,在政府部门向负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市信用平台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如果认为可能对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公示、听证等决策程序,让社会各方都认可后,方能作为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管理。
张必昌代表则提出了不同意见,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基本涵盖了单位和自然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规定,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100元以下罚款,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扔了一个饮料罐就要作为信用信息被记录呢?此外,对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内出轨、婚前隐瞒疾病都是违法行为,一旦列入个人信用公示,这些信息将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对此,王胜英代表建议,应当对义务履行的程度作出区分,信用立法能不能建立一个对信息的筛选、评判机制,此外,立法、监管、执法三方面应当分离管理。
议题二:有关方面建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是否合理?
目前,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均明确提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甚至直接规定要“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市经信委表示,在实践中,不少政府部门也拟订了各自领域的黑名单,并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
此次草案中规定了5种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在确定严重失信名单后,草案还规定了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
方志涛代表曾因为生意伙伴的失信而蒙受损失,他认为,对存在何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列入黑名单,应当作出限制,涉及信息公开的,对公开到什么程度、公开的期限等都应做出规定。管莉代表认为,黑名单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黑名单的惩戒意义对整个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黄艳代表则对黑名单制度投了反对票,她认为,对于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黑名单的授权应该有标准,“把失信‘大帽子’简单一刀切处理,会有不作为、懒作为的风险。”她表示,严重失信行为应该通过信用平台进行公布,但随意公布会涉及隐私的曝光,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即使公布,不宜将有效期简单设置为5年。
议题三:失信行为主动纠正后可以修复信用吗?
信用修复是对单位和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在征信发达国家,主要由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来完成,但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日前,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赵瑞颖建议,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此次人大立法中特别增加了信用主动修复的条款,考虑到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信用修复的商业模式尚未成熟,同时,本市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已经归结了3亿多条自然人、1000多万条法人各方公共信息,可以支撑行政和社会应用。目前草案主要从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入手,拟规定“除了严重失信行为之外,当信息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记录证明的,市信用平台应当将其失信信息从平台查询界面上删除。”
袁建民、刘玉萍代表认为,信用修复确有必要,能对社会起到正向激励作用。马新华代表认为,目前草案对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已有规定,没有必要再另行规定信用修复的要求。而且,改过自新、社会公益服务抵消负面信用信息本身缺乏量化的评判标准,比如捐钱做慈善就能抹掉不良信用,是不是意味着有钱就有好信用呢?因此,建议立法时对信用修复规定应当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