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市民关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终于揭开面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上午听取了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78条,相比原条例,此次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记者发现,此次条例修订充分吸纳了今年启动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不少大整治行动中的有效措施有望固化入法。
交通违法可视频举报
如果借助先进的电子技术,今后执法部门或许可以不再为处罚诸如伪造车牌、超速、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而四处奔波了。交通大整治期间,依托市、区两级公安大数据应用平台,市公安局加强了道路交通警情分析,引导街面执法警力的精准“投放”。此外,还在全市各区推广路口交通违法智能识别抓拍系统,通过改造复用治安监控探头用于交通执法。“电子警察”的大力推进,有望将交警的职能回归本质——指挥交通。
大量科技及信息化手段应用如何固化? 《条例 (修订草案)》明确了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具体制度包括:鼓励科技手段对交通管理的支撑,明确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升交通管理水平;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交通治理,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视频举报制度等。
目前,3300辆警车行车记录仪已经开展了取证、查处交通违法的职能。在已经开通的上海交通违法视频举报平台,已收到上传的视频线索1.5万条。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在部分交通管理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从而有利于增强道路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接受度。目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合力推进单向交通系统建设,新增单向道路36条,滚动排摸改造拥堵结点42个,复划更新道路车道标线3273公里、横道线55万平方米。今后,更多“民智”将体现在城市的交通出行中。
外环线内禁止鸣号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的定位并不仅仅是对《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而是着眼于制定一部体现地方特色的、综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道路通行管理规定,明确了上海市可以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种类,以及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限行车种;保留了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规定,具体包括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限制、禁止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让行等管理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将上海市交通执法的具体安全细节在立法中予以体现———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未使用安全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等等。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的车辆种类。其中,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并结合管理实际,禁止本市号牌无存量的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功能为农用、不宜跨省市行驶的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上本市道路行驶。此外,对“老年代步车”、“平衡车”等目前尚未纳入规范管理的通行工具,《条例(修订草案)》也明确禁止其上本市道路行驶。
减少全天性道路停车位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使道路回归其通行设施的属性,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外环线以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并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此外,充分考虑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等的停车需求,借助停车智能化手段,力求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修订对长期占用道路停车资源“僵尸车”的处理作了指引性规范。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第48条,对于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认为,为更好地适应停车实际,建议增加有关停车泊位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在调研中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对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停车泊位的管理主体尚不明确,建议明确由哪个部门为主牵头。另外,对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当增加保障人行道结构安全和行人通行畅通的限制条件。”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亮点
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60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80公里;
2.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3.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4.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5.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7.安排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8.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9.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2.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3.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