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出台后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尘埃落定。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对于一审判决,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对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具有开创性意义,同时对排污企业敲响警钟。但要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范本,在评估与赔偿等争议点上仍存进一步探索的空间。
排污企业被判赔2000余万元
记者从德州中院获悉,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周围多为居民小区。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等。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其间,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5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在遭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停产,并另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根据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的鉴定结论,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至5倍,本报告取参数5,损害数额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即2198.36万元。
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损害
上述生态损害数额的计算方法有无依据?记者在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官网了解到,空气具有流动性强、环境损害不易表征的特点,当损害现场无法复原、环境基线难以确定时,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修复费用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方法,欧盟国家有类似判例可循。在该网站,记者找到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2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文件指出,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
何为虚拟治理成本?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等量的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应该花费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可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别乘以1.5至10倍作为环境损害数额上下限值。本案事发地为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至5倍。
“这是环保部环境规划院认定的科学方法,但是不是所有空气污染案件都合适,需要进一步研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夏军律师表示。
地方财政专户能否管好赔偿款
本案中,被告振华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巨大。记者从德州中院宣传部门以及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处获悉,赔偿款项将根据诉状请求,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这种使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么?去年《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出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曾表示,修复款项应当专款专用,考虑到这项制度目前尚处于探索之中,设立专户或基金的还仅是少数地方,且设立事宜还涉及与当地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问题,因此本司法解释对此暂不作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再加以规范。
“此案判决中将赔偿款转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的做法值得商榷,这不仅会阻止赔偿款迅速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而且可能会对地方政府形成‘激励’。”在夏军看来,首先,“转入地方政府财政专户”本身便存在争议,财政专户易进难出,很难保证赔偿款能够顺利用于环境修复。
更重要的是,本案使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用倍数计算,此时将地方政府拉进来,将赔偿款转入地方财政专户,很容易在未来的大气污染案件中让地方政府出现“把猪养肥再杀”的想法。“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若是第一次非法排污,地方政府一开始很可能睁只眼闭只眼,‘保护’企业;等到累积多了再支持环保组织,对企业痛下杀手,以期判罚更多赔偿款。”夏军说,“这样一来,在地方法院进行的公益诉讼就会出现政府的影子,对公正是个考验。而且‘打算盘’的这段时间里,污染仍在继续,受害的是市民,这不公平。”
“公益诉讼刚刚起步,在体制机制上仍有大量值得完善的地方,这很正常。从无到有已是进步,接下来的探索需要时间。”夏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