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红七条”应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师生恋
笔者认为,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立足于我国传统文化和实际国情,慎重审视和梳理现代大学校园内的师生伦理新关系,对其作出详细的定义和规范,出台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
从文化传统上讲,中国自古就是尊师重教的国度,有“学高为师,身正为范”道统思想,更甚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伦理观念。正是这些深入人心的文化,使得教师成为崇高和神圣的职业,对教师的师德也有更高的期许和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北京师范大学教师节座谈会上强调:“合格的老师首先应该是道德上的合格者,好老师首先应该是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要积极引导广大高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教育部响应号召,随即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第七条明确规定:“严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笔者认为,“红七条”对于规范现代大学制度下的高校师生伦理关系,建设高校教师师德具有里程碑意义。
高校“红七条”的推出正当其时,尤其是第七条,为建立高校师生正常伦理关系画定圈子,立下规矩。在此,笔者还想从执行层面上对第七条提出具体建议:
一方面,要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高校师生恋。
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师生都是成年人,不存在身份问题,师生之间自由恋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中国的文化传统对高校的师生发生超越师生的其他形式关系,持赞许或者包容的态度。上溯到民国时代,更有鲁迅和许广平、瞿秋白和杨之华、沈从文和张兆和等为代表的师生相爱并结为夫妻的文坛佳话。2014年,媒体曾报道吉林某大学一大四学生在球场向恋爱3年的大学老师求婚成功,舆论一片支持和赞美之声。
实际上,从伦理学角度审视,高校师生之间除了具有传统意义上的传道授业解惑等基本关系外,在现代大学体制下,师生之间发生情感甚至性关系,在师生伦理关系中变得越来越敏感。由于其较难界定,不易规范,难以处理,因此在人们的认识上形成模糊地带,也引起了较大争议。
在笔者看来,在校大学生虽已成人,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仍处在关键的形成期,心智并未完全成熟,师生恋很难是纯粹的爱情。重要的是,高校师生之间的角色并不平等,存在着管理、权力、利益等方面的关系,即使师生是纯洁的感情关系,这种关系也会破坏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利益回避原则。
禁止师生恋,也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原则。像医生和病人之间、律师和客户之间、牧师和教堂成员之间不能谈恋爱或有两性关系那样,师生关系的要求也应该向这些职业看齐。这意味着选择教师作为职业,就应当放弃某些方面的自由。
另一方面,强化高校师生伦理关系的监督和管理,对碰触红线者加强执纪问责。根据笔者观察,近些年相关单位对曝出的桃色事件和性丑闻的处理,存在过度的宽纵。事情曝出后,往往拔出萝卜带起泥,伴随着学术不端、经费挪用等其他病灶,涉事单位在处理上,把情感和性关系这类问题归为私德,重视不够,往往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尤其是有些涉案人,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有头衔和帽子,当事单位更以爱惜人才、人才难得等为借口,在处理上大事化小,息事宁人。更甚者,某些当事人通过换个单位,得以继续留在教师队伍,丝毫不受影响。
此外,相关问责手段不够明确具体。从网上曝出的若干事件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对师生不正当关系的处理和惩戒,很难找到相关的依据和清晰的说明,即使是红七条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惩戒办法和措施;学生作为弱势,事情发生后难以找到有效的投诉渠道和部门,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最终只能无奈地付诸网络揭发,形成舆论漩涡,这也说明部分单位的纪律监察单位监督责任不到位,执纪失之于软。
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处在全面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针对如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不少大学正在起草制定大学章程。笔者在此呼吁,不妨从对待规范和重构高校师生伦理入手,认真思考和梳理如何在现代大学制度下建立健康良好的师生关系,统一思想和认识,对近些年频发的校园桃色丑闻,提高重视程度,加大处理和惩戒力度。通过建章立制,预防为先,清风正气,进一步净化校园氛围,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干净环境,为青年人才培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