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障女子婚后怀孕,其父深知遗传风险,因此坚决要求女儿将孩子打掉,但女儿女婿不同意。
于是,父亲以女儿婚后生活困难和可能生育智残婴儿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婚姻无效。日前,上海嘉定法院经审慎审理,从尊重和保障智残人士合法权益角度作出依法判决,驳回父亲秦先生的诉请。
父亲诉请智残女儿婚姻无效
欢欢是一名智残人士,2013年上半年,经同村村民介绍,欢欢与外乡人志浩结识,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按习俗,志浩给付欢欢父母彩礼1万元,并举行了婚礼。
婚后,欢欢跟志浩租房生活。志浩在外工作,欢欢在家里做一些简单的家务。两人依靠志浩从事保安工作的微薄收入和政府向欢欢提供的低保维持生计。日子过得清苦,但夫妻关系却很和睦。
然而,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破了平静的生活——欢欢怀孕了。对此反应最激烈的就是欢欢的父亲秦先生,因为欢欢的母亲也是智残人士,秦先生深知这种疾病的遗传风险,坚决要求欢欢将孩子打掉。志浩和欢欢却并不同意流产,加之其他家庭矛盾,欢欢夫妇与秦先生的关系日益僵化。
于是,秦先生以欢欢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志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欢欢与志浩的婚姻无效。
女儿智商44,无民事行为能力
庭审中,法院根据秦先生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对欢欢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欢欢智商44,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秦先生认为,首先,欢欢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志浩办理婚姻登记;其次,欢欢缺乏谋生能力,而志浩在沪无房、无正当工作,也缺乏谋生能力,双方日后生活将面临巨大困难;最后,欢欢日后若生育子女,存在遗传智力残疾的巨大风险,据此请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然而,志浩则认为欢欢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且当初两人结婚时秦先生收了彩礼,并与亲戚朋友一起参加两人婚礼,证明秦先生对他们的婚姻是同意的。现在他和欢欢之间夫妻关系良好,故不同意离婚。此外,志浩强烈要求留下孩子,并表示其已做好了抚养孩子的充分准备,并有能力将其养大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