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尊重智残人士感情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
本案中,欢欢经司法鉴定,智商44,为中度智力低下者,属于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类型。法院认为,虽然登记结婚时欢欢法定代理人秦先生未到场,但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导致婚姻无效,且秦先生收受彩礼、参加婚礼等一系列行为亦表明其对欢欢与志浩结婚是同意的,故欢欢与志浩的婚姻应属有效。现双方间夫妻关系和睦,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欢欢法定代理人秦先生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基于保护原告权益而起诉离婚,但应当认识到,对于已怀有身孕的智残人士而言,是否离婚不仅影响其人生,更将影响其可能出生的孩子的一生,判决的作出必须慎之又慎。
法官还认为,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独立生活和管理自己的能力,虽然原告法定代理人可以照顾其生活起居,但从长远来看,其与丈夫一起生活,不仅在生活上能够得到照顾,从精神层面上也能获得享受。况且原告自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和睦,原告法定代理人应以尊重儿女夫妻感情为先,即使原告婚姻生活存在问题,也不能简单地以干涉婚姻作为解决问题的出路。因而从尊重和保护原告权益的角度考虑,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