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有生理缺陷的赵先生为了与毛小姐结婚,花了100多万元的彩礼,并转账216万多元用女方名字在宝山城区购买了一套婚房。没料到婚宴后共同居住没几天,毛小姐提出不能忍受赵先生的生理缺陷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双方不欢而散。眼看婚姻无望,赵先生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拿回付出的300多万元。近日,经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拿回了200余万元,另有100万元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2012年5月,23岁的赵先生经人介绍与毛小姐恋爱,一年后,双方准备结婚。考虑到赵先生在男性生理上有点缺陷,男方父母准备了一份100万元的丰厚彩礼,直接开车送至毛小姐家,另外还将现金11.8万元给了毛小姐,让她购买钻戒、耳钉、项链等结婚首饰。2014年2月26日,原告家又在宝山八村定下一套房屋,以毛小姐一人名义购买,准备用作两人的婚房。除当日支付了定金5万元外,原告父母还向毛小姐的银行账户转账208万元,让她支付购房款。此外原告还为该房屋的上家归还了3.3万元的贷款。前前后后,为结婚,赵先生付出了300多万元。赵先生和毛小姐于2014年国庆节举办了婚宴,并未领证。仪式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不满一周,毛小姐就声称无法忍受赵先生的生理缺陷问题,赵先生无奈搬离了婚房。
原告认为,原告给予被告彩礼、购买房屋、首饰都是基于与其结婚的目的,现被告不愿意和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收取的上述款项均应返还,因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毛小姐母女俩辩称,不是被告不愿意结婚,而是因为原告的身体问题给被告造成了心理压力,双方大吵,原告自己搬离了婚房。原、被告未能进行结婚登记的过错在于原告生理上存在缺陷。而对于100万元彩礼,毛小姐称“纯属子虚乌有”,被告未收取过原告任何彩礼。对于原告诉称的手镯、对戒、LV 拎包、钻戒、项链、耳钉等东西都存在,但仅有红色LV拎包系原告购买,被告同意返还,其他物品均系被告的父母购买,与原告无关。
法院认为,民间结婚彩礼可以看作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并确定婚约关系时,原告给付被告大额钱款的行为,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原告具有与对方结成夫妻的目的。被告在恋爱期间接受原告钱款,可以视为被告接受附条件的赠与,其对原告给付钱款的目的是明知的。作为受赠人,被告在接受了原告大额财产后仅与原告举办了婚礼仪式,但不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返还财产,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对于本案100万元彩礼,还有手镯、对戒等物品,因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上述款项及物品,法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