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上职业病,能获得单位哪些赔偿?在穗打工8年的阿芬被查出患有职业性肿瘤,经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拖欠阿芬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阿芬不服起诉到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用人单位还需支付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逾4万元。
2004年11月,39岁的重庆女子阿芬来到增城区一家手袋公司打工,主要从事刷胶工作。不料,2012年2月,阿芬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经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之后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因为在病发前,阿芬向公司请假治疗,结果导致每月平均工资降低为1675元。
2013年8月,手袋公司解散,但据阿芬控诉,公司却未对她作出任何补偿。
2013年12月,阿芬经人社局核准符合工伤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为此,阿芬工伤待遇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护理费待遇,待遇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115元、伤残津贴按月领取2950.91元/月,护理费按月领取2656.5元/月。
2014年7月,阿芬向仲裁委提起申诉。3个月后,经裁决,手袋公司需支付拖欠阿芬的2013年12月工资167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对此,阿芬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阿芬起诉状显示,她要求公司总共赔偿45152.49元,其中包括2013年12月的工资1675元以及护理费2000元、治疗费11765.49元、发病转院的交通费3712元,还有工龄补贴19000元,社保补贴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