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庭审中,公司同意支付阿芬2013年12月的工资1675元及护理费2000元,并认为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就是工龄和社保补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应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阿芬支付相关费用,并对她作出妥善安置。关于赔偿的项目和数额,虽然阿芬因职业病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职业病危害对她造成的损害已经超出了工伤保险所能够保障的范围,因此,阿芬就医疗费用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阿芬请求的交通费,依据《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职工因工致伤且伤情危重的,用人单位负责危重职工的1名近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歇工工资。结合本案,阿芬发病后往返多地就医,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用,故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阿芬请求的工龄补贴,鉴于公司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15912.5元,而阿芬也表示同意,为此阿芬要求的工龄补贴是对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问题的错误理解,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5912.5元,不需另行支付工龄补贴。
此外,针对社保补贴,阿芬于2004年11月入职,公司在2012年3月才为她缴纳社保,故公司应支付2004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社保补贴7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共须支付阿芬约42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