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雷涛: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因此,。
疑问四: 影响过户产生损失,是否可追究中介责任?
房东王先生称,2015年12月28日,他跟谢女士约定终止交易,继续寻找买家的同时寻找合适的置换房源。2016年春节后,虹口区仁丰凉城店经理刘某告诉王先生,如果继续从仁丰买房子,扣押在杨浦区仁丰内江分店的产证一定会归还(王先生申请补办的新产证要4月29日才能下来)。
王先生想:毕竟是同一家公司,中介不外乎想赚其佣金,扣押产证没意义,所以答应下来。后来,链家负责替他找到下家,仁丰也替他物色到了上家。
王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是置换房屋,且手头没有太多闲钱,故打算用卖房子的首付,再添点钱用来支付上家的首付款。“由于产证不在身边,导致上下家和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处处受影响。”
王先生表示,由于当时仁丰保证能尽快拿回产证,所以也就没有再考虑新办产证发放时间,故跟上家签合同的时候约定4月15日支付100万元的首付款,逾期按照每天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来收取。结果,合同签了,眼看就到首付款日了,但仁丰还没有归还产证。
由于迟迟拿不到产证,也无法和下家及时交易。3月25日新政策出台,银行收紧利率,造成王先生下家商业贷款本来可以打八五折目前只能打九折。下家把损失怪罪在王先生头上,首付款也必须看到产证之后才能给,导致王先生没钱支付上家的100万元首付款。“目前看来,非支付滞纳金不可了。”王先生沮丧地说。
王先生表示:仅首付一项,他就要承担4200元的损失。“这还是初期的,下家拿到产证才能去办理贷款,这将影响第二笔款项的发放。而上家第二笔170万元的费用,明确要求6月15日支付清,否则我每天还需支付510元滞纳金。”王先生说。
王先生告诉记者,最近几个月从来没睡过一晚踏实觉,总是被这事困扰。“我就希望,已经明确的损失和未来或将生成的损失希望仁丰给予一个答复。”
【律师说法】
浙江光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傲: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王先生。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