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强制性规定 亟需政府为预付卡“定规矩”
“代官山”、“沈记靓汤”到如今的“年代秀饭堂”,预付卡消费企业频繁关门跑路,可是消费者预付的钱款,该如何讨回,到底谁来监管这些发放预发卡的企业?
据悉,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卡企业应在开展此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办法》还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分别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和40%。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执行副会长范林根称,尽管有了“办法”,但该项《办法》并没有对所有商家进行强制规定,对违规企业的处罚也很轻,是一个主要靠企业自律的“软办法”。而对于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制度则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预付卡式”的经营模式,这显然暗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
据悉,受坑害的广大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损害赔偿,而按照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保委也只能对此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劝谕,这种尴尬境况折射出相关的监管难题。
范林根称,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在预付费经营模式的资金规模、信用状况等主体资质上设置门槛,也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因此,亟需以制定政府规章的方式使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难题得到解决。
范林根表示,按照规定,对无备案而发预发卡的企业,商务委是有权去处罚的,但是商务委又没有执法能力,没有执法队伍,无法将力量下沉,因此期待政府部门能够联合执法,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