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居民医保待遇具体如下:
① 门急诊:
参保居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基金支付65%;
二级医疗机构55%;
三级医疗机构50%。
② 住院: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基金支付90%;
二级医疗机构80%;
三级医疗机构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基金支付80%;
二级医疗机构70%;
三级医疗机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