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近期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旨在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通知》首次提出了“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并明确了有关账户实名制、代理开户、改进服务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可以说是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将对未来我国金融行业产生深远影响。《通知》亮点:
1. 对个人银行账户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首次提出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的概念,并把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笔者认为这是《通知》最大的亮点。央行作此规定,是适应“互联网+”和个人客户账户开立业务需求变化之举。客户身份识别手段不同、风险不同,账户的功能及权限就应随之不同。因此,账户分类管理既有利于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又可以很好地解决必须到银行网点才能开户的问题,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来说是重大利好。
从《通知》内容看,对账户所作分类主要基于账户功能不同。具有存取钱、转账、消费等功能的账户(即Ⅰ类银行账户),风险较大,因此必须坚持银行网点人员亲见,即银行网点人员对开户人意愿、开户证件真伪“眼见为实”,可以选择柜面办理,也可以选择自助机具+人工核验的方式办理。具有理财、限定金额消费功能的账户(即Ⅱ类银行账户),风险较Ⅰ类银行账户小,可以通过自助机具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仅具有限定金额消费和缴费功能的账户(即Ⅲ类银行账户)风险最小,可以通过自助机具或电子渠道+Ⅰ类银行账户打款的方式办理。
目前,国内不少银行都已对自助机具开户业务、电子渠道开户业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笔者也通过手机银行开通了电子账户,专做理财之用,不需跑银行柜台,省时省力,方便快捷。
2.强化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同时 增加了银行操作的灵活性。
银行账户实名制是信用社会的基石,有利于保护银行和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偷税漏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构建法治社会,维护公平正义。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2000年4月1日施行以来,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从未放松过。央行和各银行机构在促进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努力。但假名、匿名账户仍未杜绝。今年3·15晚会也曝光了持他人身份证件成功在多家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问题,看来落实账户实名制我们一直在路上。《通知》对身份证件审核,身份信息核验、留存,银行机构个人账户系统改造,假名、匿名账户处置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便于银行机构操作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
3.明确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可作为核验身份的辅助手段。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快速进步,人脸识别、虹膜识别、掌纹识别、静脉识别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不断成熟,并在金融领域进行尝试。文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可以说对于进一步提升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质量,缓解人工判别客户身份证件与客户本人匹配性难题将起到积极作用,也为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在金融领域扩大实践应用和进一步成熟提供了良好条件。
4.民营银行开户诉求得到一定程度满足。
目前困扰民营银行的最大问题就是机构网点少,能否实现网上开户,尽管5家民营银行已获准开业,但其经营过程中存在实体物理网点较少,依托互联网等渠道的远程开户需求得不到现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支持等问题。通过对现有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功能分类和优化开立程序,新设立II类、III类银行结算账户,允许通过自助机具、电子渠道等方式进行远程开户,对于促进民营银行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综合优势,加快金融业务拓展,为其客户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提供了有利条件。
5.直销银行发展的政策基础得到强化。
直销银行业务通过互联网渠道为客户提供储蓄、理财、转账、消费等服务,突破了物理银行网点、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成为银行机构拥抱互联网金融,加快发展转型的一个重要方向。然而,银行机构在开展直销银行业务时,存在账户开立验证手段过于简单、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直销银行账户功能与银行柜面开立账户未作区分等问题,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和客户资金安全形成一定影响。通过拓展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渠道,满足了直销银行业务发展需求。同时,通过明确不同类型银行结算账户功能和资金限额规定、明确账户实名制的核验手段、对不同种类账户进行区分标识并向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直销银行账户开立、使用、报备等管理,为直销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来源: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