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在韩国株式会社S.M. Entertainment当专属艺人时,曾为其拍摄相关宣传照片。之后,韩束公司、苏雪达公司使用上述鹿晗的照片来宣传推广韩束公司的化妆产品。韩国株式会社S.M. Entertainment认为此举构成侵权,遂将鹿晗、韩束公司、苏雪达公司诉诸法庭。
2015年12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韩国株式会社S.M. Entertainment诉鹿晗、上海韩束化妆品公司、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当日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一审判决。
原告:三被告侵犯著作权
原告韩国株式会社S.M. Entertainment(简称“SM公司”)诉称,2010年5月27日,其与鹿晗签署了有效期为10年的《专属协议》,鹿晗成为SM公司专属艺人。该协议约定,SM公司有权独占使用鹿晗的照片、肖像等开发商标以及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
2013年5月13日,SM公司员工李石基在SM公司内部为鹿晗拍摄了相关宣传照片,其中包括本案涉案照片一张。涉案照片首次公开使用于2013年12月21日,作为演出活动的纪念图册销售。SM公司认为,其拥有本案系争照片的著作权。后SM公司发现未经自己许可,韩束公司、苏雪达公司擅自使用复制以及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照片用于宣传推广韩束公司的化妆产品,造成SM公司经济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鹿晗作为被拍摄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鹿晗、韩束公司、苏雪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SM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在全国性主流媒体显著位置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