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讯 (记者 刘栋)今年11月9日,在本市浦东新区金杨路(平度路至金桥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失控轿车先后撞击多部车辆及路人,共造成2死8伤。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造成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驾车冲向人群的行为也可被视为危险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最著名的案件系2008年5月发生在成都的一起醉驾后驾车冲向人群案件,司机孙伟铭无证驾驶且醉酒驾驶,在路上先后与多辆车辆相撞,并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了解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