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刘栋)记者今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最近出台《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105]40号),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和实施更加灵活、更为有效的人才流动政策,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大力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上述政策将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共有12条具体内容,主要从评价方法、引进标准、引进对象、政策梯度、办理便捷等方面进行创新突破。
《实施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强化市场导向,以市场评价方法统筹体制内外人才引进条件,进一步确立人才引进的市场主体评价权。主要以薪酬评价、投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等市场化方法引才聚才。
在引进标准方面,《实施办法》坚持英雄不问出处,突出能力贡献,尊重人才价值。大力引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高度认可、在社会实践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在引才对象方面,《实施办法》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需求,重点引进五类人才: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
在政策梯度方面,《实施办法》兼顾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不同政策需求,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三个政策梯度上分别进行突破,形成梯度明晰、相互衔接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给准备前来上海、留在上海、扎根上海的创新创业人才以稳定预期。
在申请办理方面,《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实现信息对比的材料,比如社保信息、相关协会的备案信息等,简化申请材料,个人免予提供,提高经办效率。
《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旨在鼓励和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以达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支持双向兼职。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服务,并获得相应报酬。企业创新创业人才也可以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
二是积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为鼓励科研人员安心离岗创业,《实施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予以保障。如,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在创业孵化期3-5年内,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保障基本工资待遇,除受到规定的处分(罚)外,每年可以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原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可以正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并可连续计算工龄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等。
三是充分尊重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自主权。为了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与相关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科研人员流动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兼职报酬以及相关福利待遇等,均可由相关各方通过协商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政策信息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12333sh.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