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闻办今天(10月22日)公布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办法:个人消费者补贴金额由之前的2万元/辆变为1万/辆,但新增公共领域消费者购车补贴1.5万/辆,对符合条件的充电桩也给予补贴。PS:已经享受过补贴的个人不再享受补贴。
一、补贴对象
1、目前拥有浦东新区户籍或目前在浦东新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工作并交纳社保1年以上的个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仅有一辆车可享受补贴政策;已享受过上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该补贴政策)。
2、从事环卫、物流、旅游、通勤、出租和租赁等行业且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3、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且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服务运营企业。
二、补贴范围及要求
(一)补贴范围
1、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符合条件企业承建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
(二)补贴要求
1、须在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售价不高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
2、须在浦东新区辖区内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且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运行监测平台,按充电桩功率大小给予补贴。
3、须承租方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三、补贴标准
1、对满足补贴对象和车型要求的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一次性补贴1万元/辆;对满足补贴对象和车型要求的公共领域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一次性补贴1.5万元/辆。
2、对符合条件的交流充电桩,按800元/千瓦给予补贴,单个桩补贴不超过5000元;对符合条件的直流充电桩,按1200元/千瓦给予补贴,单个桩补贴不超过5000元。
四、补贴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
(一)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的,在完成上牌后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由购车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统一收集、整理,并按批次报送至浦东新区经信委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审核。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购买发票原件验证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验证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或1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身份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在浦东新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出具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它相关材料。
(二)公共领域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的,在完成上牌以及充电设施建设后,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浦东新区经信委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审核。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含在新区充电设施建设布局和计划情况);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承租方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购买发票原件验证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
7、其它相关材料。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服务运营企业在完成浦东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并通过相关验收后,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浦东新区经信委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审核。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表;
2、项目可行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充电桩功率大小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四)浦东新区经信委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审核材料,审核公示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车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并由该销售公司在两周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车人或企业提供的有效银行卡帐户,或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帐户。
(五)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完成购买新能源汽车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已完成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五、资金来源
在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
六、监督管理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申报、审核和发放,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2、对在补贴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新区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同时取消其申报资格。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个人消费者、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补贴政策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企业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