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至3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
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上海供水企业须每年要公开成本
《意见》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听证会前1个月起,企业应公开前3年度成本,公开时间不少于1个月。当年不启动调价程序,每年9月底前公开上年度供水成本,公开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公开方式
(1)调价前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在听证会举行前1个月起,企业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公开前三年度成本,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2)年度公开。当年不启动调价程序时,企业应在每年9月底前,通过本企业网站公开上年度供水成本,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鼓励企业在公司网站上设立“供水成本公开”栏目,长期公开成本信息。
公开内容
(1)调价前公开内容:应包括供水企业调价前连续三年的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
(2)年度公开内容:应包括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年度成本公开项目的其他要求与调价前公开项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