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澎湃新闻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宣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29件;此外还有1件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正在审理中。上海加大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妨害执行行为的司法拘留惩戒力度,2014年,全市法院共司法拘留557人,2015年以来已经司法拘留453人。
最高法出司法解释加大对“老赖”惩处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了打击拒执犯罪、反规避执行等专项行动,并连续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与惩处义务。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也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期提高至7年,还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明确要入罪惩处。对拒不执行、妨害执行行为,将全方位重拳打压。
上海高院公布打击据不执行十大案例
24日的会议上,上海高院执行局局长韩耀武公布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6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件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件妨害公务罪;从犯罪行为类型来看,既有金钱债务的拒不执行,也有行为义务的拒不执行,同时还有恶意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类型。
2012年11月6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与余洪钦、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洪钦归还陈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余洪钦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7月29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作出执行证书,确定被告人余洪钦支付给上海某银行卢湾支行人民币274754.38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余洪钦均为主动履行,相关债权人遂先后向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合计1996454.38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宝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向被告人余洪钦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但余洪钦拒不履行,并将其名下已被法院查封的一辆奔驰越野车隐匿。经评估该车价值为452000元,余洪钦谎称上述车辆已交案外人周某抵押,要求其配合余洪钦做虚假陈述。
经调取2013年9月22日以及2014年4月6日余洪钦驾车道路交通的照片显示,在上述两个时间,该车辆仍由余本人驾驶。还查实,余洪钦名下某银行账户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支出款项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且均为进帐当天立即转出。
因余洪钦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年7月22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洪钦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洪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