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当李丽在男友张扬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时,内心备受煎熬。因为她要起诉的是自己的妹妹和妹夫。而一切都要源于一场荒诞的“冒名”婚姻。日前,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双面姐妹花面似人不同
李丽和李华是亲姐妹。姐姐李丽1981年出生,妹妹李华1983年出生。姐妹俩长得非常相似,但性格却截然相反。姐姐文静内向,是班里的“尖子生”。妹妹活泼好动,成绩和姐姐千差万别。
李华初中毕业后,家人好说歹说让她上了一所技校。而姐姐李丽则不负重托,高中毕业后考上了外地一所名牌大学。
2002年,李丽已经是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品学兼优的李丽决定考研继续深造。就在此时,李丽被父母告知,妹妹马上就要和同班同学刘军结婚。虽然事情突然,但是李丽还是抽出了时间参加了妹妹的婚礼。只是和往常不一样,一家人见到自己似乎有些尴尬。妹妹婚礼后的第二天,母亲就让李丽回校准备考试。
婚后没过多久,李华生下了一个男孩。随后,当上姨的李丽也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本校的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李丽在男朋友张扬父亲的引荐下找到一份工作。稳定下来的李丽也开始考虑自己的终身大事。
但是,当李丽带着张扬回到老家,告诉父母自己结婚的打算时,老两口却支支吾吾地表示应该等双方家长见面以后再说。
父母的态度让李丽很是诧异。晚上,在李丽的一再质疑下,李母说出了实情。原来,妹妹李华的婚姻是一场“奉子成婚”的婚姻。当时李华只有19岁,没有达到法定结婚的年龄。最后,李华的男朋友刘军建议,李华和李丽姐妹俩长得很像,李丽已经到了法定婚龄,可以让李华拿着李丽的证件前去登记。等孩子出生了后,自己再和“李丽”离婚,也不会影响姐姐李丽的生活。
老两口本不同意刘军的建议,但想到再不登记,不但女儿大着肚子惹闲话,而且办准生证等各种手续都会有问题,只能勉强答应。由于当时李丽在外地上学,重新在上学地办理了身份证。而在原籍的老身份证就留在了家中。最终,李华以姐姐“李丽”的名义和刘军办了结婚证。
处理方案有隐患家庭矛盾至法院
听到如此荒诞的事情,李丽非常生气。第二天,李丽前往李华家进行质问,李华却轻松地表示两人大不了换一下名字也就是了。看到妹妹的态度,姐妹俩的矛盾终于爆发。
一番挣扎后,李丽决定向张扬坦白真相。张扬没有埋怨反而一再安慰,并带李丽咨询律师寻找解决途径。
而同时,李家父母也提出一个解决方案:李华和刘军办理离婚手续后重新以自己的身份和刘军结婚,从而把身份“还给”李丽。李丽认为,通过这种手段自己虽然可以和张扬顺利结婚,但自己变成了“二婚”,给自己婚后生活带来了隐患。
妹妹李华提议,姐妹俩更换姓名,姐姐以自己的名义与张扬结婚。李丽认为方案不可取,自己不可能将自己所有证书的名字都进行更名,且无法向张家解释。
协商无果,万般无奈的李丽将妹妹李华和妹夫刘军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必须是双方自愿,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被告李华在原告李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了其身份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的原则规定,故李丽与刘军的婚姻关系应确定为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冒名“结婚”身份归位不容易
本案案情比较奇特。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有着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10条对婚姻无效的事由做了列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但本案中妹妹李华冒用了姐姐李丽身份的行为却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李丽本想以妹妹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这一事由宣告妹妹婚姻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诉讼时李华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情况。
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适应条件:“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换言之,只有受到“胁迫”的婚姻才可以适用,本案中李华结婚时并未受到外力胁迫,法官也无法据此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法官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进行了适当释明,希望双方可以接受父母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妹妹“离婚”的形式予以解决,但是姐妹俩都不同意此种解决方案。
法官权衡再三后认为,李丽在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并无过错,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对于李丽来说,在这场婚姻登记中,既没有真实意思的表示,也违背了其自身的真实意愿。妹妹冒用了李丽的身份进行婚姻登记侵犯了李丽的婚姻自主权,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其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据此支持了李丽的诉讼请求。
案后余思:
“无过错方”婚姻权利应全力保障
本案虽然尘埃落定,但是却给李家的家庭关系带来了巨大的裂痕。案件处理中法官也是费尽心思。
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法官考虑了几条解决途径:1.通过扩大解释适用“受胁迫”这一法定事由,撤销“冒名”婚姻关系。从意思表达自由角度来说,完全无意思表达的“被冒名”行为应低于“受胁迫”的意思表达真实程度。所以,“被冒名”也应该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行为。2.原告撤诉,通过行政诉讼形式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该方案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时过境迁后当时婚姻登记行为是否违法或有瑕疵的取证难度也很大。3.依据婚姻法“婚姻自主”的基本原则,确认婚姻无效。这是对当事人权益保障最为彻底的解决途径,法官也正是出于保障“无过错方”权利的考虑选择适用了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