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脱罪辩称物品系女友相赠
2014年7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在被害人小文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小文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实施了冒用小文信用卡的行为,数额巨大,又恶意透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责。
庭审中,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恶意透支事实没有异议,对冒用小文信用卡一节事实予以否认。徐某辩称其与小文是恋爱关系,因为一些原因闹了矛盾,小文为了与其和好,借用其手机登陆京东账号、下订单,并使用涉案3张信用卡购买了平板电脑、相机、金条、黄金饰品等物赠送给他。此外,徐某称其对手机中存储的小文信用卡照片并不知情。
关于对网购物品的处理,徐某称金条、黄金饰品变卖给金店,对此小文是知晓的,一部手机赠送给了与其交往的另一女友,另有部分物品也放在该女友处,其余则留在自己身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冒用小文信用卡一节,首先,公安人员从徐某手机中调取的小文3张信用卡的正反面照片的拍摄时间为2月23日,与网购时间吻合,且徐某对手机中存有小文信用卡照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徐某非法获取了小文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其次,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徐某以小文的名义使用她的3张信用卡,网购消费6万余元,且徐某向小文隐瞒信用卡被其使用及网购物品已由其接收的事实,故可认定徐某属于在小文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使用了小文的3张信用卡。
最后,徐某以虚假登记的“李某”身份,私自接收网购物品并予以处理,将其中一部手机赠送给其他女友,短期内将金条、黄金饰品等物低价转卖他人,足以认定徐某具有掩饰真实身份、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徐某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徐某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2年刑满释放后又实施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部分赃物已缴获,徐某能如实供述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罪行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张晓莉